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26952/2=13476元(注:2010年度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6952元,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05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1)子女抚恤金=工亡职工生前工资*30%*12*(18-X)(X为小孩年龄。按月给付,供养至18周岁。如小孩为孤儿则比例为4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20=382180元(注: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合计:赔偿金总额=13476+382180+子女抚恤金+其他合理费用
=395656元+子女抚恤金+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统计数据分别来自:
1、2010年度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2、2010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30515元
《关于公布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办〔2011〕26号//www.cdldbz.gov.cn/PD0603020467/WD1105091501.asp
3、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9109元
《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10228_4027056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