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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多等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方法
发布日期:2009-09-17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多等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方法
 李英俊/成都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
  C=Ct ×C1(Ih+∑Ia(∑Ia≤10%,i=1,2,3...n  多处伤残 )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中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举例:设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
  C=Ct×70%×(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或等于10%)
  下来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较合理的算法是:
   1、存在I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赔偿附加指数;
   2、Ia的合理取值应为: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
  但是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一样,不是法定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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