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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工伤案中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参考)
发布日期:2011-08-21    作者:吴振举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将人身损害和工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适用不同的法律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其中的多等级伤残应如何计算赔偿金也规定的大为不同。
            一、人身损害案中的多等级伤残计算公式为:
            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
              这个公式,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
                二、工伤案件中多等级伤残的计算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根据这个评残原则,假如某某劳动者有五部位受伤,应首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若他左手功能障碍7级,双耳听力7级伤残,全身多处爆炸创口愈合瘢痕8级伤残,胃前壁异物和其他瘢痕内异物九级伤残,右手食指、小指活动功能丧失10级伤残。
            根据晋级原则,该劳动者有两个7级,可晋升为6级。

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计算公式是: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伤残赔偿总额;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通俗的理解是: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总额,是指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是指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Ia的合理取值应为:一级为10%,二级为9%,三级为8%,四级为7%,五级为6%,六级为5%,七级为4%,八级为3%,九级为2%,十级为1%。
 
 

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案由:
  2005年2月10日晚,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乡下返回家里,骑至遂川县城路段,与对面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06年原告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部门所评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伍级、陆级、捌级3个级别,其中共头部损伤为伍级伤残,智力损害为陆级伤残,眼部受为捌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50%,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50%责任,受害人今年25岁,属于在江西省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 分岐:
  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方认为,由于受害人经评定共有3个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额相加已经超过了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因此伤残赔偿金应按一级伤残计算。而加害方认为,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其被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即伍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在审理中,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问题有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更高的等级另加次等级的10%计算等等;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按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来计算。
  第四种意见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
  该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在本案中,按照计算公式及其指标,适用2005年度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8619.72元/年。可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8619.72元/年×20年=172394.4元;Cl=赔偿责任系数=50%(肇事司机半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3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5级,其余2处伤残为陆级、捌级、确定分别按5%、3%计算,故Ia=〔60%(伍级伤残)+5%(陆级伤残)+3%(捌级伤残)=68%〕。套用公式可得出受害人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172394.4元(Ct)×50%(C1)×68%=58614.09元。
  这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68%,即比5级伤残高,但略低于4级伤残。
  因此可以推断受害方提出按三个级别伤残总数相加,肇事方提出按伍级伤残,以及第一种意见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第二种意见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的,第三种意见按更高的等级另加次等级的10%计算等来计算残级赔偿金都是不正确的。
分析:
  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按照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n    n
C=Ct×Cl×(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  i=1
分岐意见主要是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有着不同的理解,Ia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一般要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1、对10级伤残可按1%、9级伤残可按2%、8级伤残可按3%计算……其余类推。2、或者按:10级为2%;9级为3%,8级为4%,计算。Ih+
∑Ia≤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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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呢!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一、多等级伤残综合的计算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依据。这个标准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原GA35-1992标准。
该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GB18667-2002实施后,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从10%——100%不等)后,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在残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即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实际上更科学地达到了综合评定的效果。
二、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中各指标的解读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
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Ih + ≤100%。
上述计算公式和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的关键在于对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
I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Ih+ ≤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通过自己对附录B中的自行说明,来理解这个公式的。
三、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在具体个案的运用
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就本律师代理的宁波交通事故案件中,案情是受害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25岁,属于在宁波市有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的打工人员,可以适用2006年度宁波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9674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19674元/年×20年=393400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五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4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每处必须小于等于10%,故I=5;Ia=每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须小于等于10%,由于该规定附录B对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以受害人其余四处伤残为陆级、捌级、玖级、拾级确定分别按5%、3%、2%、1%计算,故60%+5%+3%+2%+1%=71%。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393400元(Ct)×100%(C1)×71%〔60%(伍级伤残)+5%(陆级伤残)+3%(捌级伤残)+2%(玖级伤残)+1%(拾级伤残)=71%〕=279370元。这同样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71%,即比四级伤残略高,但低于三级伤残。受害者的伤残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279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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