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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伤人应由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1-09-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某银行委托爬墙虎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广告牌,双方约定广告牌做好后,由广告公司负责安装在银行大楼楼顶上。2009年3月因大风,广告牌被从楼顶滑落,将500米外正在遛狗的李某砸伤。经鉴定,广告牌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大风吹倒广告牌致人受伤应由谁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牌系广告公司安装,银行只是委托安装人,安装广告牌存在问题,责任应当由广告公司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银行系广告牌的所有人,滑落伤人的赔偿责任应当又所有人承担,但银行向李某赔偿后,可以向爬墙虎公司追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件中,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银行是广告牌的所有者,因此,应当由承担赔偿责任。又依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银行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银行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爬墙虎公司追偿。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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