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歧】处理本案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超市不承担责任。广告牌是被突然刮起的大风刮倒的,工作人员做了安全处理,但后又被大风刮倒,实属不可抗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超市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为在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超市并没有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其工作人员是不负责任将广告牌靠墙放置,主观上有过失。故认定超市有过错,依过错责任原则由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这里所涉及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其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因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具体的致害形态有三种:一是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二是其他设施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三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地上工作物塌落有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形:一是地上工作物塌落的物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直接原因。二是地上工作物塌落的物力非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起其他物力作用于他人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间接原因。3、须地上工作物等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必须证明工作物的倒塌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1)不可抗力;(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
在本案中,超市完全具备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超市为招揽生意,在门前设置了广告牌。广告牌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其他设施”之列。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超市工作人员将其靠墙放置,并没有改变广告牌作为“其他设施”的性质;2、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应解释为属于《民法通则》中所指的其他设施倒塌之列。因广告牌的倒塌击中雷某的头部,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3、超市存在过错。超市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超市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地移放,而没有妥善地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4、超市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告牌击中雷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综上所述,超市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其设置的广告牌的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彭跃进、曹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