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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人身伤害赔偿律师:风吹广告牌坠落砸伤人谁之过?
发布日期:2011-07-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风吹广告牌坠落砸伤人谁之过?
本报记者:邢玉樱

200963下午3时,原告王某在市公安局西侧走道时,突然被坠落的被告海东公司悬挂在走道墙上的广告牌砸伤。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11560元,交通费200元,原告委托医院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另查,出事当天天气刮大风,其平均风速达8.0M/S。原告经向被告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砸伤的情况属实,但此事因天气刮大风,致广告牌坠落所致。这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对此,被告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坏赔偿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原告王某被被告的广告牌坠落致伤,对此,被告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的广告牌坠落是由于大风天气所致,故对此事故中,应减轻被告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担80%的责任。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此案定性准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悬挂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该案被告虽举证当时事发地风力大,但此风力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同时同一地方亦未发生其他坠落事件,这完全是致害人疏忽或懈怠所致,不能构成免责条件。但一审法院以事发时当地风速大来作为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显属不当。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而不是减轻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首先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给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签收调解书同时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达到了案结事了、维护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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