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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6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6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叶某某诉某某大学出版社、陈某、某某先锋图书公司改编作品侵犯原著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改编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改编权,也可以通过授权或。约定的形式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利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实现其版权的流转,可以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具体权项、地域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附设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凡著作权人没有明示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都视为著作权人保留,被许可人获得的许可使用权只限于合同明文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被许可人应当审查许可使用合同授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事方式,超出合同明示授权范围和方式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出版机构出版改编作品,应当征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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