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札记5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学习札记5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肖玉某因萧某某、彭某某宅地所生树木妨碍其房屋安全要求排除妨碍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此可见,相邻关系的维护是建立在相邻人之间相互负有免对方权利受损而积极作为和注意义务基础上的。作为相邻一方,其因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从有利于相邻关系健康运行的角度积极注意并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如因自己的过错使树木生长对相邻另一方权利构成妨碍的,不论是野生或栽种树木,权利人均有权要求相邻一方排除妨碍。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