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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5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5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樊某某酒后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精要】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置不特定的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造成重大伤亡后果,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起初即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酒后驾车失控特别是事故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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