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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6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6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等诉某某财险宿迁支公司按责理赔条款无效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虽然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公司名下经营,但实际所有人仍享有保险利益,有权就其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于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该格式条款实质上将保险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事故的责任方,有违投保人从保险机构先获理赔的投保目的,亦不利于鼓励投保之车辆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促进保险人理赔之后追偿、社会风险化解、社会诚信增强等诸多社会公共政策,故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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