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练车出事故教练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驾校的教练员刘某带李某等八位学员到郊外练车,在郊外练车时,刘某与几位学员在旁吸烟,未随车指导任由李某等学员练车,在练车过程中,李某将路过的王某撞倒,致其死亡。
【分歧】
对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还独自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而致一人的后果,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系驾校学员,其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在教练的指导下驾驶,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而刘某未尽教练随车指导的义务,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该案中刘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而刘某为了吸烟,忽视自己做为教练员的义务,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撞死路人王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学员李某在学习驾驶中并不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故李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刘某对路人王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因此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李杰 欧阳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