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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产律师提供房产买卖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房产律师提供房产买卖代理词

郑州房产律师:陈奎
免费咨询热线:13598815879

审判长、审判员:

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王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明晰:被告李国勇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履行卖房义务,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重视并采信。
一、201138日,原告与被告李国勇、河南美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已经成立且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于201138日当天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佣金14420元和支付李国勇房款定金5580元(根据合同约定暂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随后又积极提供因按揭所需的全部手续材料。但是在2011311日,原告从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处得知,被告李国勇因其家庭成员阻碍不愿意卖房。原告私下与被告李国勇、房产中介公司断断续续进行三四次的面对面交谈,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国勇因女朋友母亲阻碍,一直坚持不愿意卖房,其行为明显违法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以上违约事实由录音证据和被告李国勇代理人的自认相互印证。
三、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两份证据,尽管李国勇的代理律师没有进行质证,但该两份证据仍然能够客观证明被告李国勇根本违约的事实以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
12011323日中午,原告与被告李国勇的通话录音已经很明确的说明被告李国勇一直推脱,单方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但最后双方因违约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了了之。
22011329日下午17:40分,本代理人与被告李国勇进行协商交谈,在该通话内容中,李国勇明确表示已收到326日原告在房产中介公司见证下由中介公司通过邮寄和张贴其门上的告知书,并且在合理告知期限届满前一天,仍没有积极履行卖房义务。原告无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原告告知义务的履行由邮寄凭证、录音和被告李国勇代理律师法庭的自认证明。
四、在庭审前原告从房产中介公司处了解到被告李国勇已在315日到房管局进行了挂失,并且在开庭过程中,被告李国勇代理律师也明确承认对该房产进行了挂失。被告李国勇在履行期限内,以自已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卖房义务,属于根本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李国勇在合同履行期内明确表示和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卖房义务,属于根本违约,存在过错。原告自合同成立生效以来,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并以实际行为证明履行合同的事实。被告李国勇的根本违约,造成三方所签订的卖房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同时依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国勇承担原告各项损失,依法维护原告应有的合法权益。

郑州房产律师:陈奎13598815879        代理人:
                          2011年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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