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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事上诉状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陈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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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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