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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点:建立信任基础 空头支票诈骗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案例回放:被告人洪某为了骗区取被害人财产,与大通公司经常以较小的交易往来取得较好印象——某日洪某大量购买大通公司的物资,以空头支票付款——后大通公司取款不着,才发现洪某没有下落——报案抓获时,洪某已将货物出售挥霍一空——被法院以票据诈骗判处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1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1、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2、要构成票据诈骗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如果在开支票时没有搞清楚支票账户的资金数额,稻子持飘人没有兑现支票,但事后积极补偿持票人的损失的,就不是票据诈骗。一切君以行为人开支票时的主观恶意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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