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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透支规则与空头支票
发布日期:2010-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支票的资金关系原理可以看出,签发支票必须以合法的真实的支票资金关系为前提,资金关系也是支票付款人见票付款的前提。我国《票据法》也明确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可见,在票据立法与票据法理论上,所谓空头支票,就是指出票人违反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账户资金关系,签发没有资金保证或超出其账户内资金金额的支票。
  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对透支与签发空头支票,都是持禁止态度的。然而,空头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效力却被各国所承认。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只要空头支票的记载内容以及签章等形式要件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票据是有效的票据,出票人仍然应按照票面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空头支票实际上不享有付款请求权,银行应对其予以退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使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只能依法对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从而戗害了持票人的第一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使持票人本应享有的完整票据权利受到削减,不利于对票据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对空头支票的退票规定,实质上是因为过分强调资金关系而忽视了空头支票的法律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与现代票据立法的趋势以及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相背离。
  尽管空头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效力应予承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透支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相反,按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票据立法,对于签发空头支票,尤其是恶意透支,通常都会采取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制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我国现行《票据法》为了维护支票信用与金融秩序,也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该法除了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以外,还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于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对行为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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