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空头支票骗走164万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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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对刘斌龄涉嫌虚假出资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斌龄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4万元。
虚假注资百万成立公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刘斌龄以8000元的价格委托江门市君信工商代理公司的胡振星(另案处理)办理江门市凯盛化建物资有限公司的注册手续。同年2月,胡振星指使他人以刘斌龄、叶某洪的名义分别存人指定账户75万元,25万元,骗取了江门市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后,于次日又将上述资金转出。同年3月,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刘斌龄任法定代表人的江门市凯盛化建物资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屡开空头支票骗取货物
2002年7月21日,刘斌龄伙同刘日升(另案处理)以凯盛公司名义与广州市成珀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价值21万余元的化工产品。刘日升接货后交付成珀,公司两张由刘斌龄签发的金额为21万余元的空头支票。同月,刘斌龄伙同刘日升又以同样手段先后作案5起,共骗取价值人民币140多万元的化工产品。
2002年7月22日,刘斌龄等人又以凯盛公司名义骗取鹤山市宏利化工有限公司价值63000元的产品后关闭公司逃匿。
三罪并罚被判17年
法院认为,刘斌龄伙同他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虚假出资100万元,已经构成虚假出资罪;采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诈骗案值164万余元,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斌龄被法院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处罚金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