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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生子 妻子获赔精神损失九万元
发布日期:2010-06-12    作者:陈剑峰律师
丈夫与小三生子 妻子获赔精神损失九万元
(本文系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资深律师陈剑峰律师转载自网络,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同时判令被告丈夫赔偿原告妻子精神损失九万元。
家住怀远县支湖乡四联村董丽丽(化名),查到在上海务工的丈夫居伟伟(化名)有了小三还生了孩子。董丽丽一气之下要求与居伟伟离婚,并提出2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居伟伟同意离婚,可对20万元的精神损失拒绝赔偿。
据董丽丽诉称,今年午收后,她到上海居伟伟的住处住了几天,她无意间发现有一个陌生号码给丈夫发来短信,她趁着丈夫出门,偷偷查看了短信的内容,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对方竟然称居伟伟老公,并且都是些肉麻的语言。为此,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还了解到丈夫不仅有女人,而且还跟对方有了孩子,这让她更为恼火。经再三追问,丈夫居伟伟终于承认有了女人,是其手下的一名文员,也承认有了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内与她人同居,生育孩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诚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婚姻法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20万元过高,酌定以赔偿9万元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 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作者: 苏彤    发布时间: 2010-04-07 09:51:10
备注: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婚姻继承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四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全国公开发表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注:上述个人著作在百度和谷歌都能搜索到。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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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1001室(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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