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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探究及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11-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关键词: 执行难 原因 影响 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去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
(二)体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行政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独立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领导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会滋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在司法体制上整个法院系统实行的是块状领导体制,上级法院无法在根本上对下级法院实行领导管理。往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体办案时,法院就不得不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复杂关系,这本身就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加之目前被执行人多是各种企业,而这些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与当地政府有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办的。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为了维护地方利益,政府就会出面干预,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阻挠法院的执行,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监控不严,制止不力,也导致执行工作的无法进行。
(三)当事人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不强
首先,当事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选择交易对象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因为有的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没有什么积蓄和财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财产被挥霍殆尽,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可奈何。
其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或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而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便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从被执行人来看,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有刑事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性,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意躲避执行人员或隐瞒、藏匿财产,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
(四)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
4、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搞过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
5、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逻辑上,由于结构不严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执行性”。所以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
(六)被执行人财产的不确定
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时法院就会裁定终止执行。但很多时候,法院执行机构根本就无法查清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以执行。一是对自然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是很难的。因为自然人的财产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若是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可以一边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一边却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装穷。那结果当然是,人民法院对他的执行无法进行。虽然有时我们可以从侧面了解到他有履行能力,但若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仍然是徒劳的。二是目前在企业中存在很多的“公车私挂”、“私车公挂”,或“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等不良现象,导致一些本应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因权属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这也是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困难的一大原因。



二、?“执行难”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几点对策
造成“执行难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立法工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如今,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一大“顽症”,破解执行难、执行乱的办法不多,但无论如何,执行难这道“坎”,不能绕着走,只能跨过它,针对法律有关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相对缺乏和滞后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还需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转变观念,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1、对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来讲,最重要的是转变执法理念,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法官诚信原则。(1)应全面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2)全面加强改善执行人员对执行权属性的重新认识。因为,只有对执行权属性及执行机构的职能重新认识了解了正确的界定,既注意执行权被动性的一面也必须注意到执行权主动性的一面,并把这种认识贯彻到执行工作中去充分发挥执行的效能及运用这种认识在执行中正确使用权力,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即使当事人的债权仍不能实现,但是,毕竟身为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我们也已经尽力了,法院也只有终结执行程序。(3)要全面改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那种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让执行机构合力承担起“管案、管事、管人”的职责。只有综合了以上的条件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才能算是基本的符合标准。
2、对当事人来讲,要加强对其法制教育和风险责任的宣传。(1)要教育当事人强化市场交易的风险意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及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和市场交易从一开始就孕含着巨大的风险。且这种风险在诉讼之前就实际已有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应有这种风险意识,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应对对方的资信状况有一个清楚全面的了解,慎重选择交易对象,把交易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2)要教育当事人树立举证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因民事活动、市场交易引起的以财产给付为主要内容的民商事纠纷,并不是通过诉讼、执行都能把民商事活动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完全化解的。即商业风险不是司法救济本身能完全解决的。而且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不同,刑事判决的履行完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民事判决既有国家强制力的问题,也有当事人履行能力的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对民商事纠纷实施公力手段的判决及其判决的执行,只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判决的执行是民商事风险的延伸。判决执行不了,并不全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人民法院并不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当事人的民商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对于这一点,当事人自己必须要清楚。而实际上,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向当事人进行提醒和教育,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其存在的诉讼风险有所了解。其次,审判阶段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执行阶段并不一定必然实现,换句话说,官司打赢了,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不一定都能最终实现,审判阶段的胜诉并不必然导致执行阶段结果上的圆满。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付出相应的代价。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说,应树立执行新理念,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思想准备。即在诉前就应对自己的诉讼前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并在诉前就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三)确立新的执行理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的案件层出不穷,确定新的执行理念是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是当事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坚持社会主义优先的原则,穷尽法定职责,千方百计克服一切困扰,坚定走完执行程序第一步,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使公正与效率在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体现。有了这样新的理念,就会使难执行在实践中找出破解难题的钥匙,进而采取有效的执行方法,顺利实现执行目的。
(四)争取多方支持配合
要努力争取被执行人所在地党委、政府、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支持,积极与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沟通、协调,并提出司法建议,对执行预案要向有关领导通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以取得多方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
(五)依法加大执行力度
在强化教育履行,争取多方支持的基础上,执行工作要周密布置,要根据案情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针对现有逃避执行的各种手法,采取相应的策略寻找执行的突破口,还可以探索审计调查的方法强制执行,经审计机构审计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向申请人核发债权凭证,有履行能力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审计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建议有关机关查处,对于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严惩。
(六)呼吁社会提高诚信
专家呼吁,建立起社会诚信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必不可少,把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状况、交易记录、信贷记录等建成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让失信者无处可逃,失去经济活动的空间。当前,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如果有了社会信用体系作保障,“执行难”就会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护,社会秩序才能稳定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法治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资料:

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邢 军:《对支持和促进法院解决好“执行难”问题的思考》,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8期
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索和探讨》,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庄忠范:《论强化民事执行制裁措施.》 载《法律图书馆》网站,2000-07-01.
许雪峰:《完善民事执行中二员措施体系之构想》,东方法眼网站.
杨德寿:《由“执行难”看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中国法院网,2002-09-26.
陈绿原,魏涛:《赢了官司输了钱——民事执行难问题透视》,载《闽北日报》,2003-04-13(2).

作者: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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