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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问题探究 以民事案件执行方法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从中国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是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疾,为此,理论界和务实界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了苦苦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研究方向大都是从我国政体、法院管理体制、执行体制及运行机制方面去研究和探索,却很少从执行方法方面去探索和研究,体制问题固然重要,因为它是治本,方法方式问题也不能忽视,因为它是治标,标本兼治才能治好病。作为务实界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破解“执行难”,更应注重执行方法方式的研究,从执行方法方式上去着手。

【关键词】: 破解 执行难 探究

“执行难”是从中国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是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理论界、务实界做了许多不懈努力,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取得了显著效果,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理论依据,但,理论界和大部分实务界都侧重于从政体、法院管理体制、执行体制及运行机制问题去研究,很少从执行方法方式上去研究,认为执行方法方式是治标,没有根本解决“执行难”,改革政体、法院管理体制、执行体制及运行机制才是治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要改革政体、法院管理体制,涉及到国家政权组织和立法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在当今政体和法院管理体制背景下,法院要自身缓解“执行难”,应从执行方法方式方面去探索,政体、法院体制改革是高级法院以上及专家学者们研究的范畴,中级法院以下重点应在执行方法方式问题上下功夫,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基层法院法官,现拟就执行方法方式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执行方法方式的理论支撑

所谓执行方法方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采取或认可的实现债权人权利并完成执行程序的形式、方法、手段、措施和方案等执行制度①,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执行机构和执行权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本身问题,而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执行方法方式则要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推行执行方法方式制度必须解决一个理论问题,即,执行方法方式是否采用法定主义问题,如果采用法定主义,则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执行方法方式是不能创新的,如果不采用法定主义,则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执行方法方式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不断丰富。过去人们在是否采用法定主义问题上尚存在争议,意见不统一,认为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要求是法无规定即违法,法无授权即限制,致使在执行方法方式创新上各地法院发展不平衡,有的法院敢创新,有的法院不敢创新,实践证明,凡是在执行方法方式上敢于创新、有所作为的法院,该法院执行工作都搞得比较好,比如黑龙江省、浙江省,笔者认为,执行方法方式采用非法定主义比较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因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现有的法律已不能函盖错综复杂的社会,因为,“任何成文法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社会而言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性和不完整性,法律漏洞是在所难免的。”②要补充漏洞,一要靠司法实践的改革创新,二要靠作出弥补性的法律解释,三要靠适时修改已过时的法律。③

我国现行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嵌在《民事诉讼法》里面,共30个条文,原则性很强,又笼统,又不易操作,且远远不适应执行案件错综复杂的需要,最高法院颁布的《执行若干规定》虽然条文多了一点,也较具体,但,还是不适应现代执行工作需要,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只能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创新执行方法、方式,创新执行方法、方式是一种法律补漏,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领域里进行创新,不违反法律是显而易见的,法无规定即违法,法无授权即限制主要是对国家机关自由裁量权而言,国家机关在对相对人采取惩罚性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无规定不得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奖励性的为大众谋幸福或积极向上的行为,法无规定,不认为违法,比如,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对“赖债不还”者限制高消费,当然,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都带有惩罚性,但,这些惩罚性都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法律权威的,因此,对这些惩罚性的执行创新,不违反“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的规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定主义是在法制完善条件下的法治原则,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不够定型和不够完善,如果事事都要法律明文规定,则反而会阻碍社会进步,执行方法方式创新是为了更加公正和高效地执行,是为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缓解“执行难”,因此,执行方法、方式创新符合法治原则,是值得倡导的。

二、几种执行方法方式探讨

1、公告执行。

公告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工作中,采取诸如对被执行人或执行中相关义务人在新闻媒体、网络或公众场所等地方予以公示、公告的方法,加以曝光,同时,鼓励知情人举报,以制造一定的舆论氛围,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义务人产生信用、形象危机,形成较大心理压力,从而迫使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手段④。执行实践证明,“公告执行”对那些长期赖债、躲债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地教育了其他债务人及社会公民,我院在1997年第一次尝试“公告执行”,曝光了一些“老赖”,社会反映强烈,公告栏下挤满了观看的群众,当天有两个被执行人马上找到法院,要求抹掉其名字,其中一个被执行人当天履行完毕,另一被执行人马上作还款计划,公告执行对于那些又想赖债又碍于面子的被执行人很有促动作用的。

1999年最高法院党组给党中央报告“执行难”时,其中有“两难”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而要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路径有三: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申报;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然而,第一、三种途径毕竟当事人能力及执行法院人力、物力有限,第二种途径被执行人是不可能老老实实地提供自己的全部财产状况的,因此,针对上述“两难”,只有借助社会力量来帮助,才能容易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也就是,通过公告执行,公开被执行人名单和欠款数额,鼓励社会公众对其进行举报,以填补有限的调查被执行人及财产状况的途径。

“公告执行”有时需要公众举报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并给予一定奖励,这种“公告执行”也叫“悬赏执行”,因它同属“公告执行”亚种的“举报执行”较类似,所以,归为“公告执行”。

公告执行的目的除了对被执行人信用公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外,更主要是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要想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还是要找到被执行人和其财产,因此,公告执行很大一部分是带有“悬赏性”“举报性”的,因此,我们探讨的“公告执行”也包含,“悬赏执行”在内。

关于“公告执行”的合法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刑事方面在抓捕在逃人犯时可“悬赏执行”,民事执行没有规定“悬赏执行”,因而,有学者反对民事执行采用“悬赏执行”⑤,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笔者认为,在当今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困难的情况下,以悬赏执行来鼓励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有现实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9月18日也下发了《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虽然,该通知没有规定悬赏执行,但,暗示了这么一个信息,在民事执行措施上,只要是为了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法无禁止都可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⑥,效果显著,浙江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执行工作良循环。

采用公告执行时,也要从严掌握,避免滥用。

(1)适用对象:

①限于被执行人难找或财产难寻案件。

②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

(2)适用程序:

①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②讨论决定。由3名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讨论是否符合公告执行条件,如不符合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告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法院院长签发。

(3)公告内容:

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基本概况、应履行的标的额、法院执行情况。

②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的后果。

③鼓励公民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④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及奖励金额。

⑤公布举报电话及承办人。

2、提级、指定执行。

最高法院向党中央报告的“执行难”的“四难”中,其中有一“难”是“被执行人财产难动”,执行实践中,难动的“财产”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在当地有一定势力,有一定人缘的自然人的财产。这些案件的执行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和来自各方面的阻挠,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问题之一,申请执行最愤慨的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执行这类案件,反映最强烈也是这类案件,由于本地法院受行政隶属、财政供给、人事关系等诸多因素的挚肘。面对干扰因素往往“投鼠忌器”,不敢依照法律来硬着手腕去处理,造成缩手缩脚,而上级法院或外地法院相对来说超脱些,执行起来大胆些,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只有采取提级、指定执行才能有效地缓解这类案件的“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该条为提级、指定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各地法院充分利用提级、指定执行方法,破解了一批长期以来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人缘干扰而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案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社会各界反映良好,例如:黄均强与广西田阳县教育局拖欠运输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虽小,才6000多元,但,田阳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因受到各方面的阻挠和干扰,近十年时间都未能执行得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乐业县人民法院执行后,不到一天,该案就执结,实践证明,在现实司法体制不完善,执行体制不健全的环境中,提级、指定执行是法院自身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之一。

提级、指定执行也要依照有关程序办理,从严掌握,避免有的法院或执行人员依赖于提级、指定执行不去做前期工作而适得其反。

(1)启动、提级指定执行程序:一是下级法院自动报请,由主办人写提级指定执行理由报告,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同意,也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二是上级法院主动提调。

(2)适用范围:

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

②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受到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超过六个月以上未能执结的案件。

③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的案件。

④其他需要提级、指定执行的案件。

提级、指定执行虽然是法院自身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之一,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地政府因怕利益受损或问题暴露,而反对提级、指定执行,甚至责怪当地法院“不帮忙”,因此,对涉及政府部门的提级、指定执行案件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同时事先告知被执行人,同时,中级人民法院应制定一个完善的提级指定执行制度,并下发到县级以下各企事业单位。

3、联动执行。

所谓“联动执行”就是在法院内部和外部建立一个统一、高效、长期、互动的执行网化机构,以最大限度地接受申请执行人或群众对执行线索和各种执行信息的举报,并及时反馈于各有关机构或部门,形成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补互动的一个有机整体⑦。执行联动在本质上就是将执行作用主体社会化,使整个社会在观念和制度上形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联动的遏制,是整合各种执行资源和力量,联手参与司法执行活动的法律机制,执行联动的突出特点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司法执行与其他多种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其目的是借助全社会力量对执行环境实施综合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打破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

2006年底,最高法院建立了全国法院案件信息平台,通过加强与公安、工商、交通、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职能部门联动,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空间,构建执行威慑天网,效果显著。上海一陈先生因信用违规透支600元,被法院判决限时归还,陈认为法院判决小题大做,拒不执行,令其想不到的是,当他申请贷款买房时,连跑几家银行均遭拒绝,原来陈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各银行对上了“黑名单”的申请贷款人一律不予放贷,陈这才恍然大悟,赶紧到法院交了执行款,同时,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⑧。

当然,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一个系统工作,也是一个复杂工程,牵涉面比较广,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协作部门积极配合,树立一盘棋理念。

4、选择执行。

选择执行就是申请执行人根据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起居情况,有权选择强制执行措施。

选择执行符合执行公开理念、穷尽理念、当事人主义理念。

在执行工作中,经常听到当事人的抱怨:法院为什么不对被执行人采取这样或那样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满意有近60%是反映执行力度不够,“没有给被执行人一点颜色看”,从而责怪法院执行不公,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原因是法院的执行透明度低,当事人没有真正参与到执行中来,不知道执行工作的辛苦,也不了解执行的有关程序,只知道抱怨法院,案子交到法院后就高枕无忧,执行不了就到处告状,因此,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强制执行措施很有必要,例如:你要想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你就得举出被执行人有哪些财产、放在哪里,你想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你就得举证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违法事实,这样,申请执行人由被动配合法院变为主动配合法院,避免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误解,也避免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敌对态度,具体做法是:

1、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将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制成一览表,送达给申请人一份。

2、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执行线索,对照一览表到法院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措施。

3、申请执行人填写《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表》,该表同时包含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即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告知当事人变更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工作无止境,执行方法方式也无止境,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相信不远将来,法院管理体制和执行体制理顺后,执行方法方式更多更得当,到时,“执行难”不再难了。
 
主要参考文献:


①沈德咏、张根大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②王利民为杨仁寿《法学方法论》所作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③沈德咏、张根大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④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⑥楚军:《”悬赏讨债“不可取》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7日。


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执行工作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247页。


⑦毕德刚、潘红军:《执行方法问题研究》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269页。


⑧李劼、顾建荣、余志强:《执行威慑机制上海显锋芒》,载2007年2月12日《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育平 李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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