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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网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责任主体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1年两会前后,当“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等词汇相继亮相食品安全舞台时,两个名为“中国老百姓一天”[1]和“各地风味小吃”[2]的段子在网络上流传开来,将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势态刻画得淋漓尽致。读到这些段子时,除了佩服广大消费者丰富的创造力,感同身受的是字里行间渗透出来的愤恨与无奈。

  浏览这些来被媒体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我们会发现它们总是以“百变星君”式的面孔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着广大消费者想象力的极限,并不约而同地以“严惩罪犯+官员致歉”的方式安抚消费者心中的不满。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承担了纳税义务的公民,我们有权利质疑:“为何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为何高发势态得不到有效遏制?

  然而,观察事件出现之后的诸多应对措施,我们发现政府及相关部门并非不重视这些频频曝光的事件:2009年,在《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细则》;2010年2月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三位国务院领导任其正、副主任,21个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并设立办事机构;2010年两会,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焦点,而2011年两会代表们再度掀起了讨论热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扩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打击力度,不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同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3];1个月后,其所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如此之多的红头文件,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工作为何仍然效果不佳?

  其实,问题关键还在老生常谈的“落实”两字。落实的关键是要解决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主体,才可能实现“谁的事情谁去做、谁的问题谁解决”,才可能将上述的法律法规真正地落到执行的实处。

  在此问题上,往往容易将目光汇聚在企业,尤其是作为源头的生产企业[4],笔者认为,这种避开政府管理职责、紧盯企业纠错的做法有失偏颇,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政府。因为:

  1.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企业、政府和消费者是该问题上利益相涉的三方。消费者需要从商品市场上购买食品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以获取高额的利润,政府却掌管着食品市场准入的窗口,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维持市场运转的良好秩序。就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犹如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和球员,哪些企业能够进入市场、哪些食品得以在商品市场上流通最终取决于行政管理者。

  2.确保食品总体形势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责。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食品安全问题不等于食品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平等主体间进行商品交易而引发的问题,而是人为的主观原因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应纳入公共安全预防和控制范畴,这也建设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所在。[5]

  3.“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倡导的基本思路,就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而言“企业的归企业、政府的归政府”,不仅仅权利(力)是如此,职责和义务也是如此。




【作者简介】
樊彦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编辑。


【注释】
[1]“早起,买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胺牛奶,然后开着锦湖轮胎的汽车去上班;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尿素豆芽炖注胶牛肉,人造鸡蛋和着石蜡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下班,回到豆腐渣工程房,煎条避孕药鱼,炒个膨大西红柿,炖碗石膏豆腐,开瓶甲醇勾兑酒,吃个增白剂加硫磺馒头。饭后,抽根高汞烟,去地摊买本盗版小说,回去上一会盗版操作系统网,晚上钻进黑心棉被窝。核辐射算啥,很严重吗?”//bbs.foodmate.net/thread-436127-1-1.html,2011年5月8日访问。
[2]“各地风味小吃”:河南:瘦肉精;重庆:毒血旺;安徽:假牛肉;重庆:假猪蹄;上海:染色馒头;沈阳:问题豆芽;中山:假红薯粉;长沙:漂白猪脚;浙江:漂白猪皮;南京:假羊肉卷;北京:染色芝麻;珠海:染色黑米;福建:化学荔枝;东莞:致癌卤味;重庆:硫磺竹笋;杭州:硫磺蔬菜。//shequ.10086.cn/t/detail.php?k=%E5%A2%A8%E6%B1%81%E7%9F%B3%E8%9C%A1%E5%81%87%E7%BA%A2%E8%96%AF%E7%B2%89&p=2,2011年5月8日访问。
[3]卫生部官员称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出现在执法环节,//news.qq.com/a/20110503/000016.htm,2011年5月9日访问。
[4]参见《2011年“两会“建言分析报告:食品安全专题》;//news.163.com/11/0314/13/6V42PSEV00014JB6.html,2011年5月3日访问;《企业责任与食品安全成因分析》,//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104/229805.html,2011年5月6日访问。
[5]《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主、科学监督、严格责任、综合治理”为其指导思想,也可看出是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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