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2011-08-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
【摘要】随着政府对“三农”工作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和农村公共事务的日渐多样和复杂,长期以来缺乏人们重视的涉农职务犯罪逐渐进入了高发期,目前已成为司法界关注的重点。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这类犯罪行为虽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但对于资金紧张、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而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不容小视。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有效治理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本文以对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考察为基础,挖掘犯罪产生的现实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犯罪成因;犯罪预防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随着国家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政府财政的支农投入逐年大幅增加,乡村基层干部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力也日趋扩大,这在客观上为形形色色的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从统计数据上看,此类犯罪的发案数量逐年增多,涉案金额也呈增长趋势。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11712人,到2009年,涉案人数增加到13627人,增幅达14%,涉案金额也达到前所未有的13.4亿元。高发的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中央政策部署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
吉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生产始终是全省经济的重中之重。有效治理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国家的惠农支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是吉林省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以对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考察为基础,挖掘犯罪产生的现实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
一、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概况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内涵
所谓涉农职务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滥用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实施的,侵犯农民切身利益,侵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健康发展,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1}(P4-5)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农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第八章)、渎职侵权罪(第九章、第四章)两大类,在实践中,贪污贿赂案件占到了总数的75%左右,是防范的重点。
从犯罪主体上看,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村党支书、[1]村委会主任、会计、文书、村民小组长等在内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以上7类工作范围之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挪用本单位财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接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相应地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从犯罪客体上看,涉农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管理职能。此外,每一个具体罪名还侵犯了一些具体客体,因此涉农职务犯罪的客体通常都是复杂客体,例如贪污罪在侵犯国家对“三农”工作的管理秩序的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从主观要件上看,涉农职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通常是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从客观要件上看,涉农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了对国家新农村建设管理职能的侵害。
(二)当前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7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贪污贿赂案件342件367人,但仅2009年上半年,查办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就达302人,呈现出急剧膨胀的态势。经过对这些案件的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吉林省的涉农职务犯罪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基层化。从目前情况看,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基层工作人员之中,特别是以乡镇站所和村基层组织中的一把手贪污贿赂犯罪尤为突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一份关于涉农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显示,[2]在2003至2007年查处的367名涉农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中,21人为县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仅占立案总人数的5.7%;而乡镇站所和村两委工作人员分别为176人和170人,两者合计占总人数的94.3%。在涉案人员中,很多是拥有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财政审批权的站长、所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犯罪,一把手犯罪达到了立案总数的80%以上。
第二,集团化。单独犯罪少、集体共同犯罪多,是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又一特点。涉案人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相互勾结,欺上瞒下,合伙作案,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从横向看,主要是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串通,共同贪污;从纵向看,主要是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获取上级资金拨付的过程中,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上下串通,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经常是“查出一个,带出一窝”。尤其是在土地征用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工作涉及的部门、人员、环节很多,单独犯罪受到各部门的制约监督,往往难以得逞或易被发现,因此共同犯罪尤为多见。如长春市南关区查处的一起骗取土地补偿款案件就是涉及村干部、村民、拆迁公司项目经理、直至负责审核监督的建设局工作人员的典型贪污窝案。
第三,犯罪种类趋向多样化,贪污类型犯罪发案率较高。吉林省2003年至2007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231件,占立案总数的67.5%;挪用公款案72件,占总数的21%;受贿案30件,占立案总数的8%;其他类型案件9件,占立案总数的2.6%。贪污类犯罪的发案率最高,这与农村工作人员的权力特点、作案手段以及发案环节是分不开的。
第四,手段多样、简单直接。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涉农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但不同于其他领域贪腐案件的是,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相对简单直接,情节的复杂程度低。具体而言,贪污、挪用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要采取虚列支出、虚报冒领、虚假投保、收款不入账、伪造凭证、截留挪用公款等方式。例如,长岭县太平川镇某村文书采用虚增土地赔付面积和人口数量的手段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一案;白城市通榆县、镇赉县、洮南市部分农经站长、村干部、农经局长通过冒名、替保、虚报等手段贪污农业保险理赔款系列案件;伊通县三道乡某村主任采用私刻假名印章,填写抗旱补助款票据的方式套取救灾款一案。受贿类犯罪则主要是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在工程发包、对外出让及出租土地、购买机械设备等经济活动中收取相对方的贿赂。
第五,涉案金额呈增大趋势,社会危害极大。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单笔涉案金额较小,但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逐年加大,近几年涉案金额有扩大趋势,犯罪数额达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时有发生。如2008年查处的桦甸市大成子村村委会成员合谋贪污土地补偿款一案,四名村官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贪污公款450多万元;长春市富裕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与原南关区建设局王某、原吉林省建业拆迁有限公司朱某串通勾结,共同侵吞拆迁补偿款160余万元。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激化了社会矛盾。近几年因“三农”资金被贪污挪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如靖宇县蒙江村村干部代某、王某贪污农业补偿款5.1万元,数额虽不大,却引起数百名农民集体上访。村民并非仅是对村干部侵吞多少公款不满,更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对这种坑农、害农现象的深恶痛绝。
第六,涉案面广,重点涉案领域突出。从吉林省近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征用开发、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和专项款物管理方面的犯罪共占到立案总数的七成以上。这些违法行为主要产生于向农民发放补偿款这一环节,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贪污和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十分突出,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是涉农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应当成为治理的重点。
二、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现实原因
近年来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高发,其原因是复杂和多样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存在宣传和教育上的盲区,又有监督和管理上的缺失。防范涉农职务犯罪,必须首先全面分析其产生的各个原因,如此才能探索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途径。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成因
第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民主作风匮乏。当前农村基层干部普遍存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现象,加上长期在农村第一线从事事务性工作,学习的时间和机会很少,综合素质长期得不到提高。相当一部分干部特权心理严重,缺乏民主作风,骄横跋扈,态度蛮横,我行我素,对村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拒不执行,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不计后果,得逞后大肆挥霍。例如2009年4月公开受审的以白城市交通村村支书郭云智为首的涉黑团伙犯罪一案,被告人郭云智在当地长期以“土皇帝”自居,组织团伙称霸一方,犯下多项恶行,人称“村霸支书”。
第二,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漠。首先,从涉案人员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法制观念淡漠,对于刑法特别是职务犯罪了解甚少,不能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少村干部不懂得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错误地认为自己仅仅是个农民,出现经济问题最多撤职了事,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甚至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理解。例如在部分已被查处的挪用公款案件中,一些犯罪行为人对挪用公款罪的认识不清,完全没有意识到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还以为那仅仅是普通的民事借贷,直到案发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追悔莫及。其次,从农村民众的情况来看,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观念,使犯罪分子更加恣意妄为。由于历史和经济文化的原因,多数农民对乡村干部向来有敬畏感,当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或没有勇气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更倾向于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从而放纵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个体心态失衡,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工作,任务繁重而收入微薄,这之间的巨大反差极易导致农村基层干部心态失衡,价值观发生错位,开始滥用手中权力,走上犯罪道路。例如靖宇县某乡民政助理刘某,看到别人得到低保金,感到非常不平衡,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一年,还不如国家给的扶贫款多”。在这种心态的指引下,刘某铤而走险,利用职权给自己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儿子办理了低保,非法套取国家低保金。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客观成因
第一,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步伐的加快和土地矿产征用开发的增加,每年都有大量资金投入到涉农工程项目中。按照国家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监管体系应是一个涵盖各级人大、财政、相关职能部门、审计等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但是由于新农村建设工作涉及的部门很多,在实际执行中极易造成政出多门的状况,反而形成监管真空;另外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多受时间限制,临时机构为了完成任务只注重时间进度而忽略了有效监管,资金的发放标准以及发放程序等缺乏详尽的明文规定,涉农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过程存在着监督不够严肃、运作不够规范、审批不够严格的情况,致使资金的发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3]这些专项资金、特定款物往往成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农村村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顺手牵羊的对象,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二,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财务管理混乱是当前农村群众最为关心、反映也最为强烈的问题,相当多数量的涉农贪贿案件正是犯罪分子利用了财务制度的漏洞而趁机攫取非法利益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分工不明,财务监管职能弱化。在一些基层组织,村书记、村主任自己既管收钱,又管用钱,独掌财经大权,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起不到财务监督的作用。账目不清。有些单位资金应收、应付、预收等账目混乱,部分账目长期不审核、不对账,形成一笔“糊涂账”。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款不入账现象时有发生,私设“小金库”问题严重。不少村级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财会纪律,会计资料保管不全现象十分严重。“村账乡(镇)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所谓村账乡(镇)管,就是在坚持村级财务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将管理权、监督权上交到乡(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资金专户、分村设账、票证统管”,直接管理监督村级财务活动的一种财政管理方式。这一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作用。然而,由于配套措施不到位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村账乡(镇)管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乡、镇随意从村财政中支取,村账乡(镇)管变异成村账乡(镇)用;有的账前审核不严,报支随意;部分村级报账员业务不熟,素质偏低,不按时报账,造成账目不清,难以适应村账镇管工作的需要,或是与村干部相互勾结,做假账,捞公款等等。这些问题使初衷良好的村账乡(镇)管制度反而滋生出新的腐败,引发新的矛盾。
第三,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使用及支出、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其他与农民政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当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然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管理不透明,惯于进行暗箱操作,甚至想方设法隐瞒村务、政务和财务,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变成仅仅是挂在墙上、印在纸上的条条本本,远未成为制度上的事实,给“浑水摸鱼”者侵吞集体财产创造了条件。例如:公开时间不及时。对有关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予以公开,结果使村务公开的意义大打折扣;公开事项不完整。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内容,而对群众更为关注的重点问题遮遮掩掩,避重就轻,如只公开收入、不公开支出,只公开总账、不公开明细账,只公开针对群众的支出、不公开干部的工资、奖金以及吃喝账;公开内容有虚假。有些村干部为隐瞒自己挥霍浪费、侵吞挪用的行为,弄虚作假,公布假数字来蒙骗群众,躲避监督;只重公开形式,忽视群众反馈。尤其是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给予圆满答复,对举报的事项不进行及时整改解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激化矛盾。
第四,对农村基层权力的监督机制严重缺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来看,村民民主监督严重缺位,内部监管失灵。一方面,村民缺乏民主监督的意识,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事务,无暇顾及村务监督,加之村民综合能力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对如何进行村民自治和民主监督了解甚少;另一方面,有的村民畏惧村干部的打击报复,明明发现了违法乱纪行为却不敢举报,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造成了村民对村干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无法监督的局面。从外部监督来看,部分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简单化、表面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渎职现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农村各方面的工作都有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和指导,例如组织部门负责党建,民政部门负责选举,农资委负责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用等等。然而,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督规则,加之主观上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客观上人员紧张和资金不足,当前各部门对农村工作的监督指导不够到位,对于一些重点问题,如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问题、村级财务管理问题、村务公开问题、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等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指导、监督和制约,甚至与村社干部同流合污,沆瀣一气,更助长了腐败的蔓延。
第五,打击不及时,惩处力度偏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部门总是将反腐败的目光和工作重心集中于城市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而忽视了涉案金额小、犯罪主体级别低的涉农职务犯罪,相当一部分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凸显打击力度的不足。同时,由于立法上的模糊与欠缺,对于涉农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客体等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涉犯罪行为以法定刑显著较轻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定罪处罚,加之对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趋势,吉林省近几年免于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占到了全部已查处涉农经济犯罪案件的近半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群众举报的热情和对司法部门的信任,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当然,立法上的缺漏已非吉林省一己之力能为。
三、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治理涉农职务犯罪,重在事前预防。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针对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从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入手,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真正从源头上遏制涉农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
(一)深化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思想素质
第一,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和教育。涉农职务犯罪之所以在农村基层干部中频频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类人群的文化水平较低、整体素质不高,对他们的教育还存在许多薄弱之处。因此,在人员配备问题上,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公开选举程序,严厉打击贿选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体现群众的意愿,通过完善的选举制度保障基层干部向下负责、对选民负责。同时,要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工作:通过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被教育者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反腐防线;通过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村官”们认清“可为与不可为”的明确界限,不越雷池一步;通过警示教育,借助反面典型的现身说法,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克服侥幸心理,做到自警、自省、自律,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二,培育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缺乏维权观念,是部分基层干部敢于滥用职权、肆意妄为的重要原因。要通过农村普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使法治意识真正深入人心。农村普法工作应注重长期效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开展,避免“运动式”的普法。另外,普法工作要立足于农民的实际情况,贴近农村村情,尽可能兼顾农民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以使农民从思想到行动都能接纳法律。同时,要将普法教育和民主意识教育有机结合。只有当广大村民拥有法治意识和观念,才会真正热心于参与民主活动,当他们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中遭遇权力部门的干涉时,才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阻止权力的滥用。
(二)强化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堵住资金流失的漏洞
第一,新农村建设资金应实行专门账户管理。目前,新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渠道分散,管理多头,政出多门,部门职能交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支农资金管理水平低下,容易滋生腐败。为此,应按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明确财政管理各项支农资金的主体地位,整合各个归口涉农资金的管理权限,坚持“来源多渠道、管理集中化”原则,凡是省、市、县投入资金、帮建单位帮建资金、社会捐助、赞助等资金全部存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项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应相对集中管理,强化统筹协调,避免多头审批,从而减少资金的挪用和滥用现象。
第二,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全程管理。对支农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是掌控资金具体流向、增强资金使用效果的必然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要以“绩效”为导向,把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管链条从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延伸到资金的运营,加强对资金运转的全过程监管。要以“项目是否有长期效益”、“是否能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对资金运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同时,针对资金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通过以“长期绩效”为标准的全过程资金管理,能够使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得到暴露,更能让那些以发展当地经济为掩护的腐败行为无法隐藏,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首先,加强对支农资金的有效监管。县财政、农办、国土、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检查,力争做到将监督关口前移,事前审计与事后审计相结合,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所在村的村务监督管理小组要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其次,完善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可以通过采取将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绩效与下一年项目和资金安排相挂钩的办法,建立健全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奖惩机制,在支农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的同时遏制腐败的滋生。同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要注意区别经营项目和公益项目。经营项目应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公益项目要以是否实现农民生活改善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为首要目标。
(三)完善村级财务代理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为完善村级财务代理制度,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村账乡(镇)管”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认真开展村级财务清理工作。全面整顿村级账务是实施财务代理制度的基础。要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整理和评估,确保账目明晰,认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对已形成的债权债务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妥善解决。
第二,健全村级财务代理机构。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作为乡镇政府的直属机构,要明确财务代理中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农业、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村级财务中心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制定有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但不能直接代理村级财务。为了确保财务代理中心的有效运转,要保证财务人员的稳定性和专职性,并通过乡镇政府直接拨付工作经费,保证财务代理中心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第三,统一财务代理管理内容。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代理的内容,对于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转移支付及国家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等在内的应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一切款项都要由村级财务代理统一管理,实行财务收支双代理。同时通过财务代理中心的规范化操作,督促村级组织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定期核对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在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的内部监督。在报账前一定要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对每月的收支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使“村账乡管”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基层权力规范运用
第一,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村务公开是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基础性工作,是从根本上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保障村务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村民真正了解村级财务、事务和政务状况,并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抉择。其次,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最后,要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这是保持村务公开制度的活力和调动村民积极参与监督的重要动力。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村务公开的主要障碍是制度的运行效果而不在于制度的创设,“徒法不足以自行”,村务公开最核心的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考虑到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村务公开应首先调动乡村精英积极参与,逐步激发广大村民的参与热情。
第二,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首先,建立健全以群众为中心的村级内部监督体系。重大村务活动应当有村民代表的参与,并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赋予民主推选的村务监督小组以审核公开材料,督办公开事务,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查阅账目和相关材料,质询问题,反映问题并请求上级处理等职权,从而对村务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督。[4]其次,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基层权力的监督。要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党组和村委会的监督职责,实行乡镇主要领导对涉农腐败问题的领导责任追究制,以此强化监管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对村干部的各项审计制度,包括年度审计、离任审计、重大项目或其他单项审计等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信访制度,鼓励犯罪行为举报,让乡镇有关部门能够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实施有效措施遏制基层权力滥用。另外,为了防止乡镇党委、政府以监督为由对村民自治进行干涉,应由上级部门对其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出现的越权干涉行为做出一定的惩戒。
(五)加大打击力度,震慑涉农腐败
依法打击和惩处是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特殊手段,对妨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处打击的力度。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对涉农腐败案件的查处惩治工作,认识到涉农腐败案件虽然案值小,但社会危害巨大的特点,将依法查处此类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坚持依法惩治。其次,加大对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支农、惠农专项资金流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在土地经营管理、征地补偿、土地租赁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在农村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犯罪。最后,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并完善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会议,交流情况,拓宽线索来源,构筑起牢固的法律威慑防线。
【作者简介】
于晓光,单位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张鑫,单位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注释】
[1]关于村党支书能否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学界和司法界向来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村支书作为依照《党章》选举产生的执政党设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既不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范畴之内,也不具备《刑法》93条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只有在与村委会有关人员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时,才是职务犯罪的主体。但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的政治和法制实践,执政党的组织与其所领导的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在刑法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只是因立法技术原因,往往不在法律文件中将党的组织予以表述,在实践中,乡以上党组成员犯有相关罪行时均以职务犯罪论处。同时,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村级党务、公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两委承担,有时存在任职交叉、甚至分工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把村支书排除在职务犯罪主体之外,同罪不同名、同罪不同罚,实在有欠科学,更不利于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惩处和打击。
[2]本部分数据来源于张笑:《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调研分析》,《检察之声》2008年第3期。
[3]例如在涉农职务犯罪最易发生的征地补偿领域,有些地方是由乡(镇)指派工作人员与村干部组成临时的工作组,有些地方则由县、乡(镇)设立临时性办事机构—“拆迁办”,从组织形式上看似乎很完善。但是,由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大多受时间限制,工作难度又很大,为了赶时间和完成任务,监督工作便趋于粗糙,导致在征地补偿中管理漏洞多,监督缺位而无人过问,从客观上给作案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参见刘杰:《对涉农土地补偿职务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10期。
[4]例如,白山市江源区的一些行政村成立了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和村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职责,产生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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