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转轨的重要时期,由国家工作人员引起的职务犯罪案件渐呈上升的趋势。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04—2005年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分析其特点、成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被告人低龄化趋势比较明显。2004-2005年,该院共审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1件37人,其中被告人在40岁以下的有12件12人,占犯案人数的32%,犯案人员呈年轻化趋势,有个别案件的被告人才20多岁,刚刚大学毕业走上社会参加工作,因一时的贪念,将自己美好的前程毁于一旦。
2、国企领域犯案严重。在37名犯罪嫌疑人中,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有14人,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等热点部门,其中经理、厂长等“一把手”及部门负责人5人,会计人员4人。以上数据表明,重点部门和热点岗位的仍然是易发生腐败、甚至引起犯罪的高发地带。
3、犯案时间长,次数多。多数职务犯罪持续的时间在1年以上,最长的达8年,贪污、挪用和受贿少则3—5起,多则几十起。出现上述现象与职务犯罪的隐秘性特点有关,由于有些案件是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共同作案,监守自盗,相互勾结,订立“攻守同盟”,给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案带来极大的难度。
4、犯罪手段复杂多样。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绝大多数属于高智商人群,行为人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高的职务,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事后又往往采取做假帐、开具假发票、出具借条等各种手段来掩饰罪行,妄图逃避惩罚。
5、涉案金额明显上升。少数犯罪分子往往利欲熏心,不计后果,犯罪的涉案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如该院审理的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徐某某受贿一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该社领导期间,自1996年至2004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基建、发放贷款及人事调整、提拔干部和录用工作人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49起,非法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十万多元,在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
二、职务犯罪案件增多的成因
1、社会大环境中的“腐败污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产生危机,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面临严峻的考验。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放松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世界观、权力观、价值观错位,在金钱、美色等诱惑下,往往以手中的权力作筹码,捞取不法利益,坠入犯罪的泥潭。
2、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致使一些政治素质较低的人员混进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会计审核、年度审计走过场。二是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监督机关不具有超然的地位,人、财、物往往受制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有效实施。三是惩罚制度不严密。立法和司法制度对职务犯罪惩治和打击的力度不够,目前,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判处缓刑的几率就很大。实践表明适用缓刑比例较高,对犯罪分子缺乏应有警戒和震慑作用,不利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
三、遏制此类案件上升的对策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那些拥有实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经常性的开展政治素质教育,清除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的错误认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人生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权欲,诚心为民,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滋生。
2、强化监督机制,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一是要坚决依法办事,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避免权力滥用;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政务公开制度、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官员引咎辞职等一些列制度,让腐败分子面临不愿贪、不敢贪和不想贪的强大压力。
3、在立法上,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最近,媒体纷纷报道,中共中央将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可能要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用制度预防腐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确保监督的连续性。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以“预防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如在继续实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个人财产申报法》,从而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糜世明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