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和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2004-08-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但同时还应该看到:严厉打击并没有很好地遏止职务犯罪的蔓延,甚至出现了“越打越多”的态势:数量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主体越来越广泛,手段越来越复杂,串案、窝案越来越严重。这种现象已引起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关注,有必要对此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拿出相应的对策,以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进一步蔓延。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 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进行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的对象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一边大肆收受贿赂,一边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正人君子,骗取了领导和群众的信任。有的为避免受贿过滥、人多嘴杂而留下后患,便尽量减少受贿次数,对一些不够斤两的薄礼不屑一顾,拒之门外;而对大额礼金、名贵物品、古董字画则来者不拒,多多益善。这样既收到了以一当十、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获取了廉洁自律的声誉。有的抓住人们对收礼不办事的受贿者切齿痛恨,而对办了事的受贿者比较宽容的心理,在进行权钱交易中,恪守无“功”不受禄的原则,对未办成事的贿赂或拒收,或退还,不惹民愤;而对办成了事的贿赂则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对送上门的礼金来者不拒,概然受之,然后将大大低于所送礼金价值的家中物品回赠行贿人。从而将行贿受贿行为嬗变成为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以掩盖受贿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某些党政部门和执法部门领导干部热衷于结交大款,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打得火热,或称兄道弟,或结为干亲,互相勾结,沆瀣一气,权黑结合,大肆捞取非法利益。曾经在沈阳市呼风唤雨、横行霸道的黑社会头目刘涌,就是靠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原市法院院长焦玫瑰等一批腐败分子的庇护下一步步成长起来的。刘涌黑社会犯罪团伙被摧毁后,慕绥新、马向东等的罪行也相继败露,一一落马。
二、影响查处职务犯罪的几种因素
(一)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某些职务犯罪的产生与某些地方或部门的“土政策”有关,与某些领导的支持和纵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就会暴露出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到单位及其领导者的声誉,甚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把自已也牵涉进去,所以他们一般不愿举报,而作党纪政纪处理。万一东窗事发,某些地方或部门领导总是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予以保护。去年7月,广西南丹发生特大矿难,81名矿工遇难,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为摆脱罪责,与矿主封锁消息,隐瞒事实真相长达46天,人民日报记者前去采访,竟被强行抢去相机,胶卷被拉出曝光,真到中纪委派出的专案组到达南丹,事实真相才大白于天下。
(二)模糊性认识对职务犯罪的放纵。模糊学认为,客观世界存在着两种事物:一种是人们可以明确肯定它的性质、特征、状态的清晰的事物;一种是人们不能肯定它的性质、特征、状态的模糊性事物。职务犯罪行为中,也有一些属于模糊性行为。如贪污犯罪是特殊主体侵犯公共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了过去公有财产的产权关系集中,利益主体单一的格局,出现了各种对公有财产的租赁、承包、公私联营,中外合作、合营等形式。这些利益主体中特定公职人员的界定,公私财产性质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对其中某些公职人员侵吞、盗窃、骗取了这些经济中的财物,是贪污还是一般侵占就难以界定。对渎职犯罪也有种种模糊认识,由于渎职犯罪在经济利益上往往不一定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有些人就不把渎职犯罪当回事,把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认为虽然决策错误,但“初衷是好的”,“只要吸取教训就行了,不要挫伤干部的积极性”;有的认为虽然失职渎职,但没有中饱私囊,情有可原;更有甚者,认为查处渎职案件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为了局部利益不支持对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受传统思想影响,大多数人对腐败现象存在心理上痛恨、行为上屈从的“小民意识”,对贪官污吏可以说是深恶痛绝,但一旦有事要和政府机关打交道,又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想对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请客送礼。同时由于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不完备,有的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对贪污犯罪知情不举,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看到知情人在举报之后,不被人理解,被同事孤立,被亲友疏远,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据检察日报报道:江苏省南京市兰贵来为使国有资产不被侵吞,经长达一年的艰难举报,终于将一位副厅级干部扳倒。但兰贵来也因其举报行为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被打击报复,又被单位解雇。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海南的何海生在向中纪委具名举报海南两级法院16名涉嫌腐败团伙成员,却不幸在一批涉嫌腐败的法官进入海南省纪委的调查范围后“劳累而死”。这两起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在有关领导的关心下,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毕竟“曾经沧海难为水”,在当事人的心里已留下伤疤。
三、遏制职务犯罪多发势头的防范措施
从各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实例和预防发展两个方面,培养和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对遏止职务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要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向社会群众宣传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于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解答,保证和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违法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坚持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将反腐败的关口前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办案能力不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一是要有素质高、作风正、业务过硬的反贪队伍;二是要有物质保障,包括充足的办案经费和先进的办案设施;三是要完善监督防范体系,适应同隐蔽很深的贪污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只有做到深入持久,方能收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效果。因此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不仅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做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