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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生产要素流转日益频繁,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等产权变动行为日益增多。在这些产权变动行为过程中,由于存在一些体制弊端和制度漏洞,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没有成熟规范的有形产权市场,使得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

关键词:产权变动;职务犯罪;国有资产
  
  一、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伴随产权变动而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 单位、部门“一把手”作案比例高。单位领导掌握一个企业的人、财、物管理和重大经营决策权,部门负责人则拥有本部门的经营管理职权和有关事务的操作执行权,他们手中的权力相对集中,监督也很难到位。当企业发生改制、资产重组等产权变动行为时,他们极易利用产权变动带来的复杂动荡局面,凭借手中掌握权力,趁乱作案,中饱私囊。
  2. 犯罪危害性大。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分子贪欲膨胀,借产权变动之机大胆作案,不计后果,犯罪数额巨大,有些甚至特别巨大,涉案标的触目惊心。二是犯罪分子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在作案谋利的同时,不顾企业死活,随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甚至破产。三是严重破坏本不完善的产权变动市场秩序,损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上访、游行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
  3.犯罪形式以贪污贿赂和私分国有资产为主。产权变动有其独有的业务特性,其目的是为了盘活资产,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效益最大化,其过程体现为资产的流转。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职务之便,借资产流转之机在资产变动范围、成交价格、处置方式等方面作文章,要么直接趁乱侵吞私分国有资产,要么内外勾结,沆瀣一气,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暗中收受巨额贿赂。
  4.犯罪方式多样化,犯罪手段隐蔽化。产权变动业务多种多样,也各有其特点和要求,职务犯罪亦呈现出方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特点。在犯罪方式方面,随具体产权变动业务不同而表现不同,如在股份制改造、股权变动中大多以低价折股方式进行内部收购,实施贪污;在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时大多以隐匿资产、账外运行方式进行私分;在资产承包、租赁经营中,大多以降低租赁费(承包金)、为承包方无偿提供配套资源和优惠条件等方式损害企业利益,自己收受不法承包商好处;在犯罪手段方面,案犯一般不在账面上捣鬼,而是转向资产清查、评估、定价、签约等环节搞名堂,因为这些工作大多靠实际经验来进行,并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可供参照,也少有类案可比,工作弹性大,处置结果上下浮动幅度大,一些人容易从中谋取私利,因此作案隐蔽性极强,侦破较困难。
  
  二、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是由多因素综合造成的,但从根本上看,主要还是体制、制度、机制等层面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产权变动中的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其原因主要有:
  1.立法不完善,督查不到位。目前,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和产权变动的法规尚不完备,只出台了一些零散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理论界对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监管和合理配置存在较大争议,政策指导性意见未及时出台,导致一些诸如管理层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出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监管体制弱化,对产权变动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失位。当前国资监管部门对国企产权变动行为只在立项和结果确认这两个始末环节审核把关,对关键性的资产评估、成交价格形成、签约、结算等环节没有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出现国资所有者缺位现象,造成资产占有单位的自由处置权过大。二是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由于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大多没有成立有关产权变动的督查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的督查人员,因此,在对产权变动事项和有关违法违纪线索进行检查时,显得力度不大,加上一些人员素质偏低,对所涉事务不熟悉,在检查中无法深入查核,使检查流于形式,从而使大量问题被掩盖下来,由此助长了职务犯罪者的侥幸心理。
  2. 权力无制约,操作暗箱化。产权变动过程中,各单位准备工作做得不足,咨询调查论证不够深入,事先也没有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制度来规范产权变动行为,也很少成立临时性的专门机构来运作,更少有职工参与和监督;设在企业内部的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既缺乏敢于监督的动力,又囿于体制原因无法监督,造成由企业领导等少数人对资源进行操控的局面,监督制约形同虚设。
  3. 签约不严谨,回旋余地大。由于相当一部分单位缺乏产权变动经验,项目达成后,在签订合同时考虑欠周到,内容不明确,规定不严谨,给人为操作设置了很大的空间。相对方在履约中利用合同的漏洞或不够明确的环节,采取拉拢腐蚀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的手段,大肆掠夺国有产权,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交易欠活跃,信息不畅通。产权变动行为涉及资产评估、拍卖、招标、调剂、置换、咨询等中介活动,工作牵涉面广、业务内容呈多样化,需要一个功能完善的服务平台来促成交易。当前,我国产权变动主要是通过零散的信息渠道,以“零打碎敲”方式完成,缺乏集中统一、功能完善的有形产权市场来提供撮合服务,信息不畅,市场不公开、不透明,机会成本过大、交投难以撮合,致使交易不活跃,竞价不充分,市场无比照,这就为职务犯罪者提供了私下交易的环境。
 三、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针对产权变动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防范对策:
  1.完善立法工作,消除体制弊端。首先,清理有关法规文件和政策性意见,建立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各有关部门虽然颁发了一些关于国资监管和产权变动方面的规定和制度,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很不健全,尚未形成系统,且弹性大、刚性小,甚至存在一些内部冲突,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因此,要尽快建立统一、完备、规范的法规体系,将产权变动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加强政策指导,肃清产权变动领域的理论模糊区域,防止腐败新问题的出现。
  2.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重点环节的防范。加强监督检查是防范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担负其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责任,围绕权力行使和资产流转的关键环节行使好所有者的监督权力。首先,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督职能和管理审批职能相分离的原则,专司督查职能的独立机构,充实督查人员,注意选调一些熟悉财务、评估、产权交易工作的人员充实到督查干部队伍;同时重视督查干部培训,使其做到会查账,会看表,会分析,能适应产权变动督查工作的需要。
  其次,大力提高督查质量。督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帮助企业做好产权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效监控国有资产的流转。尤其要在以下几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在资产评估环节,重点督查企业是否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是否有隐匿、漏评、私分,转移资产行为,是否以各种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者对评估工作限时、压价,致使评估机构粗放评估,或者与评估人员勾结,故意低估资产价值等;二是在价格形成环节重点督查企业是否不以评估价作底价,不以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达成交易,是否与相对方有私下交易行为等;三是在签约环节,重点督查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各项合同指标是否合理,有没有考虑职工的利益,对原有的债权债务是否妥善处理,是否以赊销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是否有潜在的资产流失隐患等。
  3.狠抓制度建设,实现权力制约。通过制度设计,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是企业内部防止权力滥用、堵住管理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之道。为此应建立健全以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制度。要在国资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建立健全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企业党组织的积极作用,拓宽厂长(经理)负责制下党委书记以及党的机构职权。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资产的损益、税后利润的分配,企业的党组织负责财务状况的变动调查、资产负债的分析,使各级国有资产的流向分明,将监督落到实处,做到长期与短期的有效结合。二是实行财务人员统管制度。各级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归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对其负责,有效地制约国企领导人处置国有资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保障财务人员的独立性,发挥财务监管的有效性,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三是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和群众参与制度。通过深化厂务公开,实现广大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产权变动中,不仅要公开产权变动事项,还要公开变动资产状况,评估过程、作价情况、处置结果、签约内容等。另外,要加强群众对产权变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理,提高产权变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4.建立健全和规范有形产权市场,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和完善有形产权市场,是活跃产权变动业务、提高产权变动活动透明度、加强产权变动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产权变动中腐败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充分发挥有形产权市场在产权变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变动项目,必须通过有形产权市场依法公开拍卖与招标。二是完善有形产权市场服务功能。有形产权市场要为产权拍卖、招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产权变动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市场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为产权变动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条件;另外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产权变动各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三是加强有形产权市场设施建设。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交易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交投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产权变动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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