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愈趋严重。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多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以及盗窃等具有暴力性、侵财性特点,且主要为故意犯罪。一些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案件的主要起因是未成年人易冲动、斗强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并为琐事而突发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计后果,动刀动棍,大打出手。如我院审理的吴某、赵某寻衅滋事案,案件的起因很简单,就是二被告人坐出租车去某乡镇玩时,因道路较窄,前面的一辆拖拉机未及时让路,二被告人即对拖拉机的驾驶员大打出手并造成二名受害人鼻骨骨折的伤害后果。又如我院审理的丁某聚众斗殴案,丁某在某迪厅玩耍时,受朋友约请,为“讲究哥们义气”,聚众持砍刀砍伤一名在校学生,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现象突出。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愈趋成人化,犯罪手段及方式显得成熟老练。在犯罪预备阶段多表现为策划及准备工作相当充分详细,在犯罪实施阶段,不心虚、不胆怯。比如我院审理的张某某、吴某某盗窃案,其中张某某及吴某某虽然只有16岁,但其盗窃作案多起均未被发觉,主要原因是该被告人在盗窃前就到被窃户进行踩点,在实际作案时,自己头上用丝袜套住以免被他人认出,在夜里盗窃被害人家的鸡鸭时,先用绳子扣住被害人家的门,以致即使作案过程被被害人发觉,但该二被告人依然能从容逃走,直至作案38起才被抓获。
(三)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高。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所持的态度是从轻或减轻,因此对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或轻刑的较多。根据此次调研发现,因种种原因,这些未成年人在服刑期满后或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现象较多,不少未成年人属于二次或三次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一寻衅滋事案的被告人陶某某在16岁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满后,又参与寻衅滋事,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未成年人纠合犯罪增多。近年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一些过早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因平时无事可做,从而拉帮结派,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没有经济来源就去偷或抢。或者是受不良影视的影响,动辄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无辜殴打他人,到处寻衅滋事,惹事生非。
(五)部分案件发案地点比较集中。通过调研还发现,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及聚众斗殴案件的发案地点在歌厅、迪厅或者网吧。由于这些场所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以致于这些地方成了未成年人集中玩乐的场所,对于一些自制力差的未成年人来说,一言不合就有可能导致一次打架斗殴。
(六)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层次均比较低。调研显示,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由于文化知识的不足,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对外界的不良影响缺乏识别能力或抵制能力,分不清是非,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七)转化型犯罪增多。近年来,因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往往在一念之间导致一些犯罪由轻罪转化为重罪。这种情形多发生在盗窃或抢夺过程中为逃跑而使用暴力。比如吴某及刘某二人相约去偷狗卖钱,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在狗的主人追赶他们时,为了逃跑,他们用棍棒击打了受害者,以致案件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不良文化传媒的影响以及学校普法教育的弱化、社区矫正功能的丧失等综合因素造成的。
二、几点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解决,对国家的前途、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大的潜在破坏力,因此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大全社会普法力度,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将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法制教育作为对未成年人普法的主要渠道,在教育方式上要多样化,可以采取开设模拟法庭、举办忏悔报告、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培养学生的学法自觉性和积极性,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金钱观;各种媒体应加大对案例的报道力度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减少或杜绝宣扬暴力色情等格调低下的文章,在全社会形成讲法守法的大气候,在每个家庭形成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二)深入开展“打黄扫非”活动,减少不良文化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为减少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大对印刷、网络、图书、音像市场的治理和审查力度,打击文化市场领域的犯罪活动,清理纯洁文化市场。要特别加大对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让未成年人出入的经营者要采取严厉措施,努力减少社会阴暗面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三)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提升社会矫正水平。目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和功能,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管理和矫正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务切不能流于形式,要勇于探索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治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教育过程中注重对青少年正当人格的培养,社会要多提供一些可以帮助未成年犯就业的途径,鼓励未成年犯能自立自强。
(四)建立司法机关送法下乡、送法进校活动的机制。笔者认为,经常性举办“送法下乡、送法进校”活动,对强化普法效果,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司法机关拥有非常多的案例来源,如能经常性举办送法下乡、送法进校活动,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实的违法的人和事进行法制宣传,可以达到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因此阜宁法院建议,各级政府可以将司法机关送法活动作为一种制度予以建立并予以严格考核,以切实推动全社会的懂法守法意识,减少犯罪。
(五)政府应对失学儿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各种帮助,提高贫困家庭的经济收入,最大程度减少减少犯罪源。要切实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务必注意从源头上进行防范:一是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妇联、关工委要在减少失学儿童方面下功夫,防止贫困家庭的子女过早离开校园。全社会要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二是政府要设法帮助贫困家庭致富,提供致富渠道,防止因贫犯罪;三是全社会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帮助与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对子女进行有效的教育与管理,这就需要全社会关注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阜宁法院认为,各级镇村及居委会应当设立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对辖区内的这类型家庭的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协助学校进行教育与管理,及时解决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作者: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