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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特色的城市化进程与城市犯罪控制模式的选择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犯罪研究》2011年第2期
【摘要】我国城市化进程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紧密结合,在治理城市犯罪时,必须采取传统的重点治理与现代心理防控相结合等手段。只有这样,我国日益多发的城市犯罪现象才能得到有力的遏制。
【关键词】城市化;犯罪控制;模式选择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二十世纪初,美国芝加哥学派曾提出过“犯罪是城市的问题”的命题。这一命题指出,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变,人口、财富日益向城市集中,现代社会犯罪也日益向城市聚拢。因此,如果不能成功控制城市犯罪现象,也就不能成功扭转整体犯罪现象高发的形势。目前,我国处于快速的城市化关键时期,也因城市化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犯罪问题比较明显。为此,笔者就我国城市犯罪的控制模式作些粗浅探讨,以期能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城市社会有所裨益。

  一、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城市犯罪特点

  大规模的城市化现象发端于工业革命。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如大规模的机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劳动要素等,使得城市化成为了历史进程中的一个现象。从此开始直到20世纪中叶,在将近200年的时间里,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仔细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可以发现,这一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集中化”为特征,表现为工业和人口的持续的、大规模的集中。第二阶段则以“分散化”为特征。表现为城市的市郊化以及后来的超市郊化现象,大批居民从城市的中心向四周分散。相对而言,我国城市发展的进程就比较曲折复杂。首先是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十分不均衡,有些地区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城市迅速扩张;另外一些地区如西部地区城市化始终处于停滞状态。其次是城市化过程比较曲折,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形成城市化趋势,但是,自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开始大量的迅猛扩张。由于缺少渐进的过程,城市化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表现为:一是城乡差异巨大。我国快速的城市化使得资本迅速向城市集中,城市的生活水平远优于农村。不仅如此,在教育、医疗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农村也远远落后于城市。二是市郊化过程提前。在部分地区还没有开始城市化过程时,一些发达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已经出现了生活富裕起来的阶层从城市向郊区迁移的趋势。三是城市犯罪现象突出。城市化不同发展阶段同处于一个历史时期,农民大量而且集中向少数城市涌入,贫富分化严重,导致城市犯罪逐年上升。这一关系在社会转型时期和城市化发展速度更快的一些地区更为明显。如浙江省1998年到2001年1月底城市人口由1636.76万人增加到2277万人,年均增长5.9%。1998年到2001年犯罪率由480起每十万人增加到681起每十万人,平均增长14%。[1]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空间越来越大,现代通讯、交通工具应用越来越普及,特别是网络的普遍应用,使得城市犯罪现象有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新的特点,其变化趋势为:

  1、流动人口犯罪日益突出,侵财型犯罪表现越来越明显。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十分庞大,从每年春运压力可见一斑。流动人口两个特点明显,一是成分复杂,素质偏低,二是侵财型犯罪现象明显。由于城市经济发达,财物相对集中,而城市人口贫富相差悬殊,在城市犯罪中,不仅财产犯罪较多,而且流动人口涉及的侵财型犯罪更多,既可能是犯罪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只要进入媒介,几乎都能查找到有关这类新闻的报导。

  2、犯罪呈组织化、职业化态势。在城市犯罪中,以地缘、职业等关系为纽带而进行有组织的犯罪占据了主体地位,同时,这种组织的严密性日趋加强,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伴随有组织犯罪的是犯罪职业化、专业化和聚敛钱财多样化。例如重庆的黑恶势力犯罪以及足协行业性犯罪,涉案人员多,涉及金额大。

  3、犯罪手段高智能、高科技日趋明显。科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的重要的作案手段,特别是信息网络、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被利用越来越突出。

  二、国外城市犯罪控制模式

  欧美发达国家在进入城市化阶段后,也曾面临城市犯罪激增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也提出了许多预防城市犯罪的观点,如法律预防、心理学预防、生物学预防、社会预防、情景预防、技术预防、综合预防等。到后来,各种预防犯罪的观点开始交汇,逐步向体系化方向发展。[2]

  1.美国的城市犯罪预防模式

  在美国,城市犯罪预防模式常规预防和非常规预防由两部分构成。常规预防,是指国家司法机构履行各自的专业职能活动;非常规预防,是城市市民组织的犯罪预防活动。常规预防体系包括警察、法院和矫正机构。常规预防分为三个层次:1、发现和控制滋生犯罪的环境和机会。主要措施有:“环境设计、邻里照看、一般威慑、私人保安以及就犯罪和预防犯罪进行的教育”。[3]2、对潜在的罪犯和犯罪高发区域提前干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鉴别和预防潜在的罪犯;发现高发区,进行社区预防:对轻微违法人员实行转处;通过家庭和学校解决潜在犯罪者的问题。3、防止再犯。主要是通过运用刑罚的方式剥夺罪犯再犯的能力,利用矫正和治疗手段防止再犯。上述三个层次的预防与民间预防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预防体系,在犯罪预防中发挥了良好的效果。

  2.英国的城市犯罪预防模式

  在英国,城市犯罪预防模式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专业预防,即以司法预防为主体;第二部分是重点预防,将城市犯罪预防的重点转向情景预防;第三部分是全面预防,强调多机构参与,综合防治。这种模式的选择在英国也经历了一个实践选择的过程。二战前后,英国虽然不断加重对专业预防机构的投入,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之后,又适当借鉴了其他一些犯罪预防的观点,引入社区预防和社会预防措施,不过还是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为此,英国学者开始反思单纯预防犯罪增加手段的片面性,认为在遏制犯罪的同时应加大力度减少犯罪发生的机会。这种理论的形成奠定了英国城市犯罪的预防模式。此后,情景预防在英国城市犯罪预防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从英国内政部1998年公布的统计数字看,1993年到1997年,英国城市犯罪数量连续5年下降。这表明英国城市犯罪预防模式选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我国城市犯罪控制模式的构建

  当然,城市犯罪预防还需要应对城市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具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以有效地指导现实的犯罪预防实践,因此我国的城市犯罪控制模式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现代化的城市社区防控体系,着力控制流动人口犯罪

  犯罪学家纽曼在一个社区改建过程中,将一个大社区分解为五个小社区,最终使得这个社区的犯罪率下降了26%,暴力犯罪案件下降了50%。由此发端了社区防控学说,即通过适当控制社区的规模,控制犯罪发生的机会。我国流动人口犯罪严重,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规模越来越大,社区管理越来越松散。建立健全社区防控机制,有利于公安机关熟悉社区的地理环境,全面掌握社区居住人员情况,从而加强对社区的监控:有利于规范外来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专门预防犯罪的作用。在健全社区防控机制的过程中,要求:(1)控制社区规模。因为社区规模与犯罪机会呈正比率关系,社区规模越大,犯罪机会越多。(2)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实现警务工作民本化和警务工作社会化,提升群众预防的地位。(3)加强对社区监控。在社区建立全方位的监控系统,加强社区警务巡逻,压缩犯罪空间。(4)规范外来人口管理,防控外来人口犯罪。外来人口犯罪一直是城市犯罪主力军,因此对进入社区的外来人员要及时排摸,有针对性防范。因此,有学者提出:“从社区出发防控犯罪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犯罪,是研究控制城市犯罪的落脚点。”[4]

  (二)完善情景预防犯罪体系,加强对城市犯罪高发领域的重点防范

  情景预防,是罗纳得·克拉克等倡导的一种犯罪预防理念,它是指对于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通过直接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地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的可能性增大,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5]情景预防虽侧重于治标,但兼有治标和治本的双重作用,因此对一段时期内控制某一类犯罪高发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主要大中城市中,普遍存在侵财型犯罪、激情性犯罪、组织性犯罪和城乡接合部犯罪多发等现象,这就要求我们经常性总结城市犯罪高发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提高这类犯罪和在这些地方犯罪的难度和风险,控制犯罪后的回报。因为犯罪人犯罪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企图通过较少的收入,获取高额的回报。正如马克思所说,“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为此,(1)采取措施提高高发性犯罪的难度与风险,改变这些地方、领域犯罪难度系数不高的现象;(2)有力控制侵财型犯罪的高额回报后果。注意加强对财物特殊化处理,加大对非法交易市场打击力度;(3)加强对民众心理疏导,缓和城市生活的压力,减少激情性犯罪和组织性犯罪生成的机会。

  (三)构建环境预防犯罪体系,遏制新类型城市犯罪的生成

  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因此可以通过改变犯罪环境,有效预防犯罪。纽曼说:“既然我们不能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我们何不从犯罪的目标和条件上去限制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没有作案的条件和目标,犯罪是不能发生的。”[6]这种观点被演变成为环境预防理论。在城市中,由于其特有的复杂情况,例如人员成分多样、知识结构不同、行业领域广泛、贫富分化悬殊和地理环境特殊等,催生新类型的犯罪不断发生,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与科技化。因此,环境预防理论的应用显得尤其重要。1、营造预防犯罪的法制环境。持之以恒地坚持依法打击犯罪,强化有罪必究的社会氛围,约束犯罪心理的形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保障人权与预防犯罪相统一的犯罪治理的法制空间。2、培育预防犯罪的人文环境。城市市民既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也是防控工作的依靠对象和根本基础。要大力培育和发掘民众的资源优势,想方设法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和参与度,达到群众预防作用的最佳发挥,迫使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目标。3、规划安全的物理环境。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应提高城市安全功能设计要求,严格规定物防、技防方面的验收标准,以扫除犯罪死角,消灭犯罪生成的条件。4、健全生成犯罪的管理环境。密切与民众的合作,加强对犯罪多发区域、多发人员的管理,加大巡逻盘查力度,提高对新型犯罪和连续犯罪的防控水平。


【作者简介】
黄书建,单位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李滨,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
[1]万炳:《浙江蓝皮书:2002年浙江发展报告(社会卷)》,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2]多数西方国家的城市犯罪预防体系都是由警察、法院和矫正机构组成的。警察对犯罪进行预防和侦查,法院对犯罪进行审判,矫正机构对犯人进行矫正,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参见张智辉著:《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8页。
[3][美]史蒂文·拉布:《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4]李伟:《社区——21世纪中国城市预防犯罪的基地》,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第2期,第36页。
[5]廖万里:《略论情景预防对我国当前犯罪预防的意义》,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82页。
[6]魏平雄、欧阳涛、王顺安主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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