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诈骗罪缓刑案件
刘某诈骗罪缓刑案件
案号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号
罗光飞--推荐深圳资深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94804
辩护人:罗光飞律师,
刘某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平安银行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且在三个银行的信用卡均透支人民币3万元不等。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因为经济出现问题无力还款,三家银行先后多次对其发出还款通知,但是刘某均无力还款。在被刑事拘留之前,刘某还一直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商量还款事宜。
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刘某的家属帮助其偿还了深圳发展银行的所有款项,在被逮捕之后,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其家属和朋友帮助其偿还了其余银行的所有借款。深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诈骗罪起诉至罗湖区法院。
当事人意见:认可起诉书的所有指控,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律师辩护意见:1、辩护人提出刘某在被刑事拘留之时就是前往银行商谈还款事宜,并没有采取起诉书中所指的换地方居住,换手机号码来回避还款事宜,因此认定当事人对发展银行的款项有占有的故意证据不充分;2、对于招商银行的欠款,刘某一直在偿还,尽管还款金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限额的标准,但是不能够以此推论出刘某有不还款,想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对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的欠款不能够认定为诈骗罪的涉案金额;3、对于平安银行的欠款,刘某客观上没有和银行联系,在丢失手机重新换号和搬迁了居住地址后也未及时向银行报备,且欠款时间达到了半年之久,辩护人认可该金额为本案涉案的金额即3万元。4、在被起诉之前,刘某的家属和朋友帮助你偿还了所有银行的欠款,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因此应该减轻处罚。5、刘某客观是偿还不了银行的欠款是因为经济能力恶化无能力还款,后来其家属和朋友代为偿还了所有欠款,社会危害性低微,对社会不会再有危害,因此应该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法院认为刘某利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经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任然拒不偿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当事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判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