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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要有法学的根底 也要有政治家的头脑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方法论上如何将刑法学与政治学、宪政学的研究结合起来,如何从政治的高度、宪政的视角来看待刑法的一系列问题,无疑是刑法学研究的新突破口。
  我对刑法知识的去政治化或去意识形态化命题有所保留,因为刑法与政治的关系是割不断的。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是历史上政权不稳时期统治阶级重视刑法的真实写照。而在政权日趋稳固的过程中,刑法的作用也从来都是摆在首位的。刑法与政治、统治,作为知识形态的刑法学与政治学,其相互联系是十分密切的。
  在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例如在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把政治和法律结合在一起来谈的,也就把政治学和法学结合在一起了。
  在中国,儒家学说曾长期占据思想领域的支配地位,伦理、政治、法律思想也就融合难分。在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古兰经》是宗教经典,也是法典。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些学科才逐步摆脱神学的桎梏。但政治学和法学还是结合在一起。例如洛克的《政府论两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至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作品,可以说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种内容的著作。直到19世纪,两者才彼此分离,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国家、政府、政党等,都是法学和政治学所共同研究的问题,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我们将去政治化的目标定位在彻底地否定或者无视刑法的政治性乃至意识形态色彩,追求所谓的学术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则我以为是极不现实的。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刑法与政治之间的天然联系应该得到正确的阐述与科学的界定,这就是我们学者的社会责任。
  刑法知识的过度政治化或者意识形态化固然是要反对的,但如果由此又走到刑法的非政治化或非意识形态化,同样会因为脱离社会现实而遭到人们的反对。所以,我对某些教授的刑法去政治化是有保留的,或者说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刑法学领域去除政治化的同时,必须另辟一个学科领域,专门研究刑事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这个学科领域理所当然就是刑事政策学。
  二十多年来,我一直致力于刑事政策的研究,并积极尝试着将刑事政策提升到刑事政治的高度来认识。
  我的基本观点是: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极端的形式,因为犯罪的反社会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从而确立了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或者合法性;犯罪现象这样一种社会公共事务,从来都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高度关注的基本问题,因而是政治学应该研究的基本问题。
  如果可以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理解为是追求善的学问,则我所主张的刑事政治学就是如何治恶的学问,求善与治恶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不可分离的。
  刑法是国家治理犯罪现象的最基本也最有力的手段,但从来不是惟一的手段;由于刑法特别是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其所耗费的社会资源最大,因此刑法的干预具有最后性,必须在道德、纪律等非法律规范和民法、行政法等非刑法手段干预无效之后才能出手;刑法的作用和功能从来就不是自恰的,是不能自我满足的,其效力和效率取决于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非法律规范体系综合作用的发挥,因此刑法的作用具有附属性。
  要有效治理犯罪现象,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从犯罪前、犯罪中到犯罪后,从预防、打击、治理到治理后,从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综合治理的战略需要贯彻到犯罪治理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并通过各种具体的制度加以落实;在社会转型和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犯罪现象在发展变化,治理犯罪的理念和宗旨也在发展变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体现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应该成为新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并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司法制度的变革、社会治安的治理确定方向。
  为此,我将刑事政策学称为治道,是治国的理念和方略,应该更名为刑事政治学。刑事政治学就是研究国家社会如何运用各类资源(当然最主要是刑事法律)来治理犯罪现象的学问。按照最通常的理解,刑事就是与犯罪有关的事务,而政治就是公共事务的管理,犯罪这一公共事务的管理或者治理就是刑事政治。用政治学的常识来解释犯罪现象、犯罪本质、犯罪人、犯罪原因、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与司法等,在更高和更广的意义上来探寻犯罪治理的良方,就不仅仅是刑事法律科学的方法论变革,而且更是刑事法律科学的深刻革命。
  在法律地位日隆的当今社会,法律人对自己的专业和职业应该有更高的期许和要求。不仅要有法学的根底,而且要有政治家的头脑。
卢建平
作者简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6月11日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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