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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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之专业知识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前言

学习法律并以法律为将来工作目标之人可称为法律人。法律人之工作目标是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尤其是从事刑事司法实务,必须判断嫌疑人有无犯罪,必须依赖证据,如何认定其犯罪证据,不是只依赖法学专业知识,不能无其它科学知识,例如出庭的证人,其是否陈述真实事实,其陈述是否可信,不能无心理学知识。
司法工作是一项困难工作,此为神的工作,由人替神来做,不能无神一般的丰富的知识。神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因此法官要做神的工作,不可无丰富的专业知识,而此不限于法学专业知识,包括法学以外专业知识方能胜任愉快。
法律人必须认识其将来工作之困难性,为将来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扩大其本身的知识范围,虽不可能与神一样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但至少亦应高于社会一般人之知识水准,扩大其知识领域,不断增加专业知识是法律人应有的认识。

二、知识分类

知识如海,学无止境,然而人的学习能力有限,加以科学新知不断推陈出新,人所从事学习仍不免受到限制。
既然一个人的一生不可能学到所有的知识,则对于知识的学习,必须作选择性学习,而非全盘性学习。
大体上知识可分为有用与无用知识两种,此种有用或无用知识之分类不是绝对而是相对,即对于某人而言是有用,但相同的知识,对于他人而言,可能是无用,而两者之区别在于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由各人所从事之工作不同,因此对于从事一定工作原属有用知识,但对于从事他种工作却未必有用,而是无用知识。
大多数人在高中以前所学习的知识未必是有用知识,亦即有用知识多在高中以后始开始学习,过去从小为学得有用知识的职场学习-学徒向师父学习有用知识已经一去不返,而学习有用知识,应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大专院校是学习有用知识的唯一处所。
另外书本是知识来源,不分有用或无用知识皆来诸书本。口口相传的祖传秘方,经不起科学检验,甚难成为有用知识,因此祇有书本的知识,始可视为言而有据的真正知识。
法律人之有用知识当然指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充满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对法律人所从事之法律工作颇有帮助,但法律人只有法学专业知识,虽具有有用知识,但并非全部有用知识,亦即法律人祇具法律专业知识,其应有的有用知识仍嫌不足,有待其它法律专业知识以外的知识予以补充,不可因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自认为已有足够的有用知识,而其它专业知识属于无用知识。

三、法科与分类

法律人因与司法工作有关,是其所追求之法学以外其它知识仍然注意专业知识,而此项专业知识多为科学知识,非一般常识,其专业性颇高。本来法学为社会科学,法律人可以不去研究自然科学或工程科学,然而法官之办案,多多少少涉及自然科学或工程科学之领域,以刑法分则第十一章之公共危险罪为例,在其所列各项罪名中涉及自然科学或工程科学之知识者有:
1.建筑物 刑法173
2.车辆 刑法173
3.火药 刑法176
4.军用枪枝 刑法187
5.放射线 刑法187之一
6.防害卫生物品 刑法190
7.毒物 刑法191之一
8.传染病菌 刑法192
在法律上应用的自然科学或法律以外的社会科学,因与法律相关,为此而使其法学相结合者称为法科学,此又可分为法自然科学与法社会科学。
此种法自然科学与法社会科学本质上非纯粹的法学,但与法学有密切联系,故亦不可谓为与法学完全无关,故可称为与法学相关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
在法自然科学中以法医学、法精神医学及法毒物学出现最早,应用最多,几乎重大刑案之处理不可无法自然科学。至于法社会科学,即有法心理学、审判心理学、矫正心理与犯罪心理学、法社会学及法人类学或犯罪人类学。
不过法律人对于法科学之学习,由于法科学涉及之范围太广,不可能要求法官样样精通,但至少应具有基本的认识,否则对其所从事的审判工作实难胜任愉快。
以刑事案件为例,下毒杀人,被害人必有毒物反应,犯罪嫌疑人莫不辩解说是被害人自己喝下去,然而被害人不太可能自己喝毒,除非要自杀,如不想自杀,则此有可能为意外事故或他杀,被害人家中并未储藏此种毒物,则此为外来即有人带进来的毒,被害人何以喝下此种毒,很可能是在昏迷之下喝下去,或被强灌进去。在此必须分别出昏迷药物、毒物两种不同药品的作用,时间先后,反应时间,毒发时间等药物学与毒物学知识,否则必须全盘接受专家鉴定意见。

四、科学证据与法科学

事实由证据予以认定,而一切之证据必须经过科学之考验通过而认为可用以证明事实,证据经过考验通过者称为科学证据,此为司法案件中最有力的证据。
兹所谓证据是指物证,或物体证据,既然是物体证据,即可利用科学予以验证,而此处之科学应该指的是自然科学,即以自然科学之方法检证物证,即以科学鉴定判断物证使其成为科学证据。证据科学用以认定科学证据。
以证据或物证作为事实判断之法官不可对自然科学毫无所知,否则如何认定其所作为认定事实之证据是科学证据或并非科学证据。鉴定人虽有科学专业,但其从事鉴定必须应用正确经实验证明无误之科学方法,有其理论依据,鉴定人必须将其所用之方法向法官说明,而法官应有能力暸解,有此方面知识。

五、自我充实

法律人在各公私立大学接受法学教育,毕业后谋得与法律有关之工作,虽法律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在司法实务上每感觉其所知之法学专业知识颇感不足有待进一步充实。法学专业知识如此,其它专业知识更不免感到不足,有待从新学起,以备不时之需。
科学书或法学书不失为自我充实之主要知识来源,此为有益书而且是对于司法实务有用之书,即使对于现在所从事之实务工作未必有用,但亦可备而不用,将来有用到的一天。
看科学书或法学书因其内容富于条理,分析详细,对其所检讨之问题读后,有助于对问题之理解,从而不断培养思考能力、判断能力及分析能力,对于个人助益极大。

六、在职进修


当需要使用知识时方知自己的有用知识太少,此为大多数从业人员普遍感受,为补救有用知识之不足,法律从业人员除求助于专业书籍之外,即再度回到学校在职进修。
以大学研究所作为在职进修之处所除可学得知识之外,另可取得硕博士学位,获益良多,是以不失为最佳选择。
各公私立大学为便于法律科系以外大学毕业资格之人,开设法律为第二专业之研究所,鼓励已有第一专业之理工医财经科系之大学毕业资格之人前来进修,却未为已有法律为第一专业之法律系所毕业资格之人,为其开设其在执行司法工作上应具有之科学知识学习之研究所,使其求知无门。

七、结论

人一日不可无食粮,此一般指食物食粮,不吃食物食粮,人四肢无力,无法工作,但对于知识分子而言,不吃精神食粮,将使人的头脑空空,各种意念或思想不再出现,甚至消失,此表示对于知识分子而言精神食粮与食物食粮一样重要,一日不可或缺。
法律人在从事司法工作时,需要应用大量的知识,尚包括法律以外专业知识,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而大多数此项法律人所需要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知识,并未在大学或研究所教授,因此如要充实此方面知识,有赖于法律人自己想办法去充实,使其更胜任其所从事之工作。
(作者系 台湾世新大学法律系所客座教授。)
蔡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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