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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没约定服务期 职工不用还培训费
发布日期:2011-06-17    作者:王振兴律师
赵某于2008年11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公司从事计算机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派赵某到外地培训学习2个月,培训回来也没约定服务期。   2010年11月,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与赵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赵要求提高工资待遇但没得到答复,合同到期后赵某提出终止。公司表示若不续订,必须赔一万元培训费,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为此赵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公司放弃培训费赔偿,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赵某的要求得到了支持,但公司不服,公司想知道,赵某是依据什么获得法律支持的。
  法律人士解析: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双方没有服务期的约定,且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用人单位要求赵返还培训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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