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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罪及死刑的社会生物学解读(上)
发布日期:2011-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文化的视野里,个人违反规则对其他人的暴力攻击,往往被视为犯罪;而社会(国家)对该行为人的暴力攻击,则被视为刑罚。这二者都是在一定的需要的支配下进行的。个人暴力,往往以个体的实际需要为目的的,如食物、性、自我实现等;社会暴力则要实现群体的安全、发展。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可将“暴力”分为:作为犯罪的暴力与作为刑罚的暴力。这二者都反映出人类对自身同种的暴力攻击,而消灭对方生命的杀人(杀人罪与死刑)则反映出这种暴力攻击的激烈与严重程度,也反映出人类对待同种的残酷屠戮。因此,死刑与杀人一样,都是人类运用其生物力量进行暴力攻击的极端形式,都有着深刻的生物学基础。“对暴力的深刻的生物学认识有助于社会科学家对有暴力倾向的个体实施干预计划,使之能够驾驭自我、趋于调适,尊重生命的尊严。”[i]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社会初期,不管是个体性的杀人(食人),还是群体性的杀人(祭祀、攻伐),都反映了人对同种的杀戮,当然,还没有具备法律的意义。阶级社会产生过程中,武装叛乱或者杀人逐步被认为是犯罪,统治者对这些犯罪处以消灭生命的死刑。这种人类同种杀戮活动开始具有法律的意义。当然,严重暴力犯罪与死刑都反映出人类同种杀戮的本质,这一点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演进而有所变化。时至今日,世界上各个国家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暴力犯罪,恐怖犯罪的幽灵四处游荡。死刑仍为不少民众所迷信,为不少政治家所运用。

于是,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的问题:人类同种之间为什么要消灭对方的生命?为解答该问题,人类很早就开始进行研究,但大多是从理性分析的角度出发的。直到19世纪中后期,随着自然科学的蓬勃发展,研究活动才超越了纯粹哲学、道德的范畴,人们逐步重视以生物学、人类学的视角与防范进行分析研究。最早的理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龙布罗梭认为,隔代遗传、返祖现象是导致人犯罪的原因,有些人犯罪是必然的,受到其遗传基因或者变异基因的影响。[ii]这种思想将人们对犯罪的思考转移到了生物学因素上,开始启发人们去发现人的生物学、生理学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加罗法洛仍沿袭龙布罗梭的思想,区分犯罪类型,在自然犯,尤其是凶杀犯、暴力犯罪的原因问题上,仔细考察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对犯罪发生的作用。菲利也认为,犯罪人的人类学因素是其犯罪的首要条件,犯罪人的人类学因素是其犯罪三大原因之一。李斯特则将自然原因也归结到社会因素中,认为犯罪原因有个人原因、社会环境两种。[iii]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社会生物学的产生,人们对人类暴力及犯罪的解释更多地从社会生物学角度出发。

二、杀人的社会生物学解读

(一)对杀人的生理学考察

人的肢体活动同样表现为肌肉的扩张与收缩,而扩张与收缩的能量来源于储存在肌肉组织细胞中的三磷酸腺苷(ATP)。ATP分解,就会放出能量,供给肌肉活动的需要。而能量如何释放与攻击,肢体如何进行活动,都是由其神经系统所控制与指挥的。人的功能性调节表现为三类:神经调节(nervous regulation)、体液调节、自身调节,后两者属于生理功能的调节,而前者则比较积极,是对外界的主动反应。神经调节的机制表现为:

感受器 → 传入神经纤维 → 反射中枢 → 传出神经纤维 → 效应器

(接受刺激) (传导冲动) (分析综合) (传导冲动) (作出反应)


上述反射分为两种:非条件反射与条件反射,前者表现为对环境的基本适应,而后者则是对环境的主动反应。但是,上述效应器并非是被动、消极的,而是有积极作用的,即能够通过自身活动向感受器发回反馈信息,调整反射中枢的活动。条件反射扩展了机体对外界复杂环境的适应范围,使机体能够识别还在远方的刺激物的性质,预先做出不同的反应。因而人体对外界的反应表现为人对外界进行自我调节活动。

相应地,暴力活动也体现出人类的条件反射,是一种条件反射的客观化外在表现。而在神经系统的层面上,人的反应则是表现为人的情绪、感情。在人脑中,对情绪(感情)起到确认作用的是杏仁核(下皮质的一部分)与额叶。其中,杏仁核的作用是主要的、直接的;额叶的作用是间接的。杏仁核感受到外界刺激后,直接传到大脑皮层,这是直接途径。间接途径表现为下视丘接受刺激,传送荷尔蒙讯息到身体以产生生理的改变,如肌肉收缩、血压上升、心跳加快等,然后又回馈到大脑的感觉皮质区,再将讯息送到额叶,额叶把这些生理改变解释为“情绪”。但是,情绪还很低级,人所拥有的一定认知因素也会起作用,即对这种模糊的情绪形态加以分析、解释,最终确定该情绪体验,[iv]形成感情。然后,大脑皮层进一步对该情绪进行加工,形成计划与方案。这都是额叶起决定作用的。最后,再将这些感知通过神经元发布到神经末梢,指挥具体的行为活动。

在此方面,暴力的发生源自两种神经调节:(1)经过情绪感知后决策采取暴力反应,大脑将决策传输到神经末梢,刺激肢体的肌肉进行有目的的扩张与紧缩。(2)原始近道反应,即在遭遇应激时,本应强化的大脑皮质中枢的信息通道被强烈情绪所淹没,低级的情绪激起大脑皮层做出迅速的反应。在前者情况下,行为人决定采取暴力行为,并且进行详细的策划。在后者情况下,神经中枢做出的迅速反应立即驱动肌肉迅速扩张与收缩,引发肢体的巨大动作,将力量施加于他人,引发暴力攻击的发生。因此,暴力反映出人的基本生理功能,成为人生存活动的必要机能,而暴力攻击、杀人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二)杀人的社会生物学考察

各种生物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植物的反应表现为不可逆转的生长,很难主动发生空间上的位置变化。而动物则不然,其反应有着复杂的、完善的神经结构主导,并能够进行可逆转的、可重复的快速运动。低等动物的神经表现为神经网,高等动物的神经表现为神经系统。就大多数较为高等的动物而言,其运动是通过其内在的肌肉扩张与收缩来完成的,即在神经系统的指挥下,肌肉发生扩张与收缩,进而引发肢体的运动,这被称为动物的活动能力。在动物的世界里,各种动物的活动首先并且主要地表现为对植物与其他动物的捕杀与食用,以维持生命的存在与延续,也形成自然界的“生物链”。捕食者的运动力量被称为捕食(攻击),而被捕食者的能力被称为逃生,都具有利用自身强烈肢体运动的特点。对于动物而言,具有四种本能:食、性、逃跑与攻击。[v]攻击就表现为某生物对其他生物个体的侵害。然而,因为生存资源的问题,同种生物之间的攻击也非常激烈,甚至远远超过对异种生物的攻击。物种内部的竞争,就是自然选择的过程。同种生物之间的攻击表现为对性与领地(食物)的争夺,这表现为两点:第一,对失败同种成年生物的杀戮;第二,对同种婴幼生物的杀食(包括自己的幼子)。群体性程度越强,群体中争夺首领地位的攻击就越厉害,这反映为对“领地”的争夺。[vi]在生存资源比较丰富的情况下,这种争夺与杀戮就具有“仪式性”,即并非真的将对方杀死,结束其生命,失败一方只要退出竞争,即可保留生命。同种生物如果都有自己的领地,很少发生相互的攻击。即便发生攻击,攻击的仪式性也非常强。最嗜杀的狼,恰恰有最好的抑制能力,从不向同类真正地实施武力。[vii]

人类作为自然世界的一部份,运用自身的智慧与力量征服地球上其他动植物种群,成为地球上最有力的统治者。但是,人类的力量与运用该种力量的智慧并没有消失,反而有力地促进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更多地对人类自身产生影响。因此,从生物学角度看,人类没有抛弃作为高等生物的基本习性。相反,人类有着多种复杂的欲望与需求。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类五个层次的需要理论”,指出人类除了生理需要之外,还有安全、社交、尊重与自我实现的需要。著名生物学家阿德雷指出,人类的心理秩序有三种:安全、刺激与认同。在社会生活中,这些心理需要往往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某个人对其他社会个体的某种心理态度,如嫉妒、仇恨、羡慕、尊重、模仿等。人类即便在生理需求得以满足的情况下也会超越性、食的需要,对其他同种进行攻击,甚至要消灭对方的存在,并从这种杀戮性攻击中获得快感。

这种心理态度与其需要一样,会逐步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化。人类实现自己需要的基本手段就是运用自己的认知能力与身体的生物力量。超出本能需要的占有欲望往往鼓动人类进行非常激烈的攻击。人的生物力量成为最主要的手段。不过,人的活动受到高级神经系统的支配,被称为是行为。人攻击与逃跑的习性也表现在各种行为中。而且,在实现欲望与需求的过程中,目的与结果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手段的正当性,手段服务于目的的实现与结果的获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人类是最厉害的杂食性动物,繁衍与生存能力很强,对社会资源的欲求也非常强烈,常常超出实际的需求去进行占有;(2)人类能够将自身的生物力量与智力结合,产生出色的攻击能力与破坏能力;(3)人类的合作精神比较强,引发敌对意识也非常强。[viii]

综上所述,为争夺食物、性乃至“领地”的占有,人类会不断攻击同种个体,这与普通动物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人类超出生理需求,满足自己的占有欲望或者虚荣心,而实施暴力攻击,同样也反映出人类对自身生物力量的依赖,反映出人类具有不可抹煞的生物属性。那么,能否说有的人有暴力基因,容易导致暴力或者暴力犯罪呢?大量的研究也表明很多暴力犯罪确实与行为人身体内部的特定基因或者大脑的某些病变有关。[ix]但是,时至今日,还没有直接的生物学、病理学研究结论能说明,某些人犯罪就是因为有特殊的基因或者病变。很多情况下,某人实施暴力犯罪,往往是其内部特定基因在外界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的。生物学因素只是其中的基础性因素。

三、死刑的社会生物学解读

对于比较典型地代表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犯罪来说,死刑是作为一种暴力控制机制而存在的。暴力控制机制也有着深刻的生物学本源。

生物学研究发现,动物具有自我维持秩序的能力,也是其生存本能之一。即便是较低等的动物(如蚂蚁、蜜蜂等),其群体内部也有严密的纪律,甚至也有专门维持秩序的个体(如同人类社会中的警察)。对于违反种群内部规则的个体,这些动物就依赖其本能来认定事实的存在,并采取一定的处罚手段。例如,蜂群中,专职秩序的蜜蜂会通过辨别蜂卵的气味来辨别是否为蜂王所产,再决定是否将该卵毁掉,将随意产卵的蜜蜂杀死。蜂王也会将本群体内部可能替代自己的雌性蜜蜂幼虫杀死。[x]而较高等的动物,尤其是哺乳动物,群体生存时内部都有头领和警察。如猴群内不仅有头猴,而且还有专门维持秩序的猴。[xi]所以,在一般的动物联合体中,会遵从首领的意志建立一定的秩序。虽然会发生头领的更替,即已经脱离幼年时代的动物相互冲突或有可能发生冲突,但总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占优势,另一方被迫服从的局面。这就是人们常提到的动物之间的统制——服从关系。新的秩序很快就会建立起来。

人类也不例外,在群体内存在基本的统制关系,并且衍生出基本的规则,当然,这要比普通生物之间在性、食物、领地上的争斗更为复杂。这些复杂规则最初表现为原始社会的禁忌与后世社会的各种法律法令,对违反者的处罚也往往是处死。[xii]当然,人类也认识到了“同种杀戮”现象的存在,从维持种群生存的实际利益出发,也有进行自我控制的实际需要,即努力维持其人类社会内部的基本秩序与稳定。所以,人类自身的生物力量随着人类的存在而存在,并且得以发展,人类对其的运用也是永恒的。当人受到外界的不良刺激时,其内在的、从原始祖先那里已传来的生物力量便就要随着其心理意志被释放出来。当这种力量在人用来攻击同种时,就被视为“暴力”。这种“暴力”在社会文化的视野中有着不同的价值。违反了群体生存及其规则(秩序)的暴力是被否定的,而否定的形式也往往是暴力的,如消灭生命(死刑)、残害身体(肉刑)、强迫离开群体(流放)、剥夺身体自由(监禁)、强制劳动(徒刑)。或者至少在实现上以暴力为后盾,如强制缴纳金钱(罚金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死刑是作为一种群体暴力而存在的,而群体暴力有一个产生与发展变化的过程。不管是在人类进化、发展初始阶段,还是在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人类个体与群体的暴力攻击随着人类的生理本能而存在。当然,如同其他动物群体一样,人类对这种暴力攻击有着清醒的认识,试图发展各种制度、规范予以规制。这种规范与规制有着强制力量的背景。“现在的教科书把原始社会描绘成一个所有成员共同生活、劳动的,没有阶级、没有压迫的平等互助的社会。但如果认为人类的原始社会始终是这种情形,或者说人类在一开始就是这种情形,那就错了。” [xiii]人类是怎样摆脱自然界的,也就是怎样进入社会的。在人类最初从自然界跨进社会时,虽然没有我们后来在文明社会中所看到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但存在的却是另一种斗争——赤裸裸的本能斗争。此时的生存斗争都表现为直接攻击人身的严重暴力。在人类的生存斗争中,个体一直处于群体之中,但是,群体的大小是变化发展的。初始时期,如同猴群一样,人类处于家庭式的群体里。但后来,家庭式的群体难以应付自然的力量,不同的家庭因为生存、通婚等需要而结合起来。在这样较大的群体里,由于每个个体的身体力量并不相同,作为相互格斗或强力的结果,就出现了压制与服从的关系。身体力量强大的人处于种群内部的首领地位,其他的人就要接受这种统制关系。“经过一再重复,这种关系就会发展成一种强烈的习惯。”[xiv]于是,头人就出现了。蔡枢衡先生指出,头人以强梁为条件,由于人群相互之间捕人杀食、掠夺为婚、食人复仇等斗争,头人又演变为对敌斗争的先锋与统帅。[xv] 群体、头人的形成,一方面表明人类之间相互依赖的加强,另一方面也表明生存中群体暴力的逐步出现。如《孝经·钩命决》记载:“三皇设言而民不违。”因此,群体性暴力是在群体首领的指挥下实施的。

可见,群体暴力的产生与人类社群中的合作有着紧密地联系。如同其他动物一样,人类从很早开始就必须进行合作。合作也是动物本能之一,在生物学中被称为“利他”。[xvi]对人类而言,进行合作是有利于生存的。有论者甚至指出,人类对合作的兴趣,在人脑的发展阶段上要早于竞争关系。[xvii]“灵长类社群的首先特征是合作。”“群体的所有成员都积极地发展和维护互动交往。” [xviii]合作使得群体中高等级地位的个体并不是力量最大的个体,而是能够操纵其他成员取得最大支持的成员。人类群体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人类合作进化的过程,人类的群体反映出人类合作活动的进化与发展。人类的合作就是要尽可能减少内部的直接暴力攻击,保存每个个体的存在,同时做到一致对外。随着人类种群生存规模的扩大,直至氏族出现,人类的合作成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人类的合作更多地表现为非亲缘性质的合作,远远超越了动物种群内部的亲族性利他,具有强制互惠的性质,即“强互惠(Strong Reciprocity)”。强互惠的社会属性使得社会内对不合作的惩罚成为成员的共同要求,从而具有稳固的社会基础。

人类清楚地认识到了暴力的危害与合作的价值。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是,人类不再简单地利用本能来抑制暴力,促进合作,而是设置各种制度来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形成有力的对外暴力。人类的合作成为人之为人的基本原因,也导致社会化成为可能。这些最后促成社会的形成。在这样的社会中,杀人就是最为极端的竞争关系,也是最为极端的破坏一般性合作的形式。社会对合作的天然需要决定必须对这样的竞争形式进行规范。杀人者被认为是不愿意进行社会合作的人,那么,对这种背叛的处理最初就表现为处死。死刑成为维持社会合作的极端形式。这种维持社会合作的极端形式是群体性暴力支持的。所以,杀人与死刑反映出人类社会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斗争与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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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耿文秀著:《为什么打架:暴力与攻击》,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9页。

[ii] 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152页。

[iii] 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

[iv] 参见伍堂棣主编:《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v] 参见郑也夫著:《生物学阅读札记》,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vi] 参见郑也夫著:《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77—81页。

[vii] 参见郑也夫著:《生物学阅读札记》,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viii] 参见郑也夫著:《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9页。

[ix] 参见耿文秀著:《为什么打架:暴力与攻击》,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0页。

[x] 参见杨孝文:“昆虫世界也有警察维持秩序”,载《北京科技报》2005年3月20日。

[xi] 参见“研究显示猴群内有警察维持秩序促交流”,载//msn.ynet.com/view.jsp?oid=7539811。

[xii] 参见蒋立山:“从原始禁忌看社会规范的起源——读谢苗诺夫《婚姻与家庭的起源》”,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xiii] 蒋立山:“从原始禁忌看社会规范的起源——读谢苗诺夫《婚姻与家庭的起源》”,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xiv] 参见[美] D·A·德斯伯里著:《比较心理学》,金光华译,台湾亚洲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xv] 参见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1页。

[xvi] 参见郑也夫著:《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6页。

[xvii] 参见汪丁丁、罗卫东、叶航:“人类合作秩序的起源与演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4期。

[xviii] 耿文秀著:《为什么打架:暴力与攻击》,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作者简介:黄晓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黄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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