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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并放弃财产继承权还要赡养生父母吗?
发布日期:2011-06-07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情】

叶老汉与张老太有五儿三女。2008年,叶老汉患病住院,五个儿子商议每人拿出4000元,但小儿子却声称自己早以上门女婿身份入赘妻家,况且父母也承诺过不要他赡养,因此只支付了2000元。两位老人因此起诉到法院。

男子入赘到妻家,放弃继承生父母遗产权,是否仍然要赡养生父母呢?

【评析】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且已成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被告辩称自己已入赘妻家,放弃继承生父母的家产,不承担赡养义务,是错误的。法院认为,入赘妻家也是亲生父母养育之果,子女同样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儿子一次性给付父母医药费1200元,另每年给赡养费600元。

【法律提示】

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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