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妻子的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不菲的遗产,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王某的妻子陈某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放弃继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分岐】
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丈夫在没有征求妻子的意见放弃继承财产,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丈夫放弃继承的,不构成对妻子财产的侵害。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放弃继承,构成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因为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继承财产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和继承人拥有继承权,王某虽然放弃的是自己个人的继承权,但是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使得本来应该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即遗产)没有得到。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增加而没有增加,这种现象客观存在,因此王某放弃继承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十分明显。
虽然放弃继承权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候,产生继承丧失的法律效果,即可视为不存在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权也即意味着不可能获得遗产。但是这种效果产生正是由王某放弃继承权所引起的,因此不能认为不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问题,相反,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效果才认为王某放弃继承权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聂奇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