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律师的手法为李玫瑾做心理分析
做刑事辩护,一个很常用的手法就是找出各证据的矛盾之处。比如,针对同一个证人的同一份证言,看是否前后矛盾,针对不同证人所作证言,看是否互相矛盾,看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矛盾,只要找到控方证据的矛盾之处,就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就养成了一个习惯,凡事都要探究一下其中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针对李玫瑾教授的“钢琴杀人法”,我们也不妨将其前后对不同案件的观点做一个比较,看是否观点一致,是否因人而异,是否因事而异,是否区别对待,是否厚此薄彼。
马加爵的杀人行为,与贫穷无关、与歧视无关,应该对此血案负责的,不是社会而是马加爵本人。而现行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在犯下此种罪行后,仅仅因为贫穷就可以减轻处罚。 ——李玫瑾评马加爵 (事发2004年)
做出犯罪行为不一定需要巨大的冤屈,也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很多犯罪就是很愚蠢的。 ——李玫瑾评杨佳 (事发2008年)
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李玫瑾评药家鑫 (事发2010年)
在马加爵案中,李玫瑾认为,现行的法律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可以因为罪犯“贫穷”就对其从轻处罚;在药家鑫案中,李玫瑾强调了药家鑫的“痛苦”,却无法说出现行的法律中哪条条文规定可以因为“痛苦”减轻处罚。
在杨佳案中,李玫瑾认为犯罪行为不一定需要巨大的冤屈,也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只要犯罪就是愚蠢的,其潜台词就是即使杨佳真有天大的委屈也应该严惩;在药家鑫案中,李玫瑾强调了药家鑫的“痛苦”,给人的印象就是,药家鑫这个孩子是因为“痛苦”才杀人的,药家鑫本身也是受害者。
在李玫瑾看来,马加爵的犯罪行为与“贫困、歧视”无关,杨佳的犯罪行为也与“冤屈、理由”无关,偏偏药家鑫的犯罪行为与“痛苦、钢琴”有关!
在李玫瑾看来,应该对马加爵案负责的,不是“社会”,是马加爵本人,应该对药家鑫案负责的,不是药家鑫本人,而是“钢琴”!
下面,我也试着分析一下心理学专家李玫瑾的心理发展过程,不惜抛“玉”引“砖”。
李玫瑾作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可能著作等身、桃李天下、名扬业内,但其真正名声大噪,应该还是在点评马加爵案之后。
分析马加爵案时,可能李玫瑾太谦虚了,疑心心理学钻研得还不透彻,也可能是自以为名气不够,自认而然地,就放下心理学转而从法律上评价马加爵。
几年之后到了杨佳案时,名气倒是有了,但受害人是公安干警,是李玫瑾的同行,说话的立场自然有些变化了,管他什么心理学,管他什么法律,一个字,“杀”!也许李玫瑾对于杨佳案心底有另外一番理论,但估计她也不敢明言。
轮到药家鑫时,李玫瑾名气有了,受害人也不是李玫瑾的同行了,而是一个村姑。此时,压抑已久的学者情怀终于可以释放了,可以不考虑政治因素了,可以就心理而心理了,自然有了“钢琴杀人法”的心理学新名词了。
作者:刘传仓律师(山东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