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几年来,中国发生过不少起恶性的暴力杀人案。破案后,案犯的作案动机和理由人们大致能理出个头绪,或恶意报复,或心理变态,或黑社会的亡命之徒恣意妄为,总之人们还能够理解。唯独杨佳案,因其作案对象(6个警察)、作案地点(公安局)、作案手段(残忍、麻利:20分钟从一楼到21楼,有4个警察是在7秒钟时间里被刺死的)等众多的特殊性,而令其作案动机蒙上一层迷雾。 在对杨佳的作案动机的分析上,民间有许多说法。一种说法认为,杨佳是精神病人,不然不会如此匪夷所思;另一种说法认为,杨佳一定承受了巨大的委屈,不然不会如此以命相搏;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杨佳的杀警是无理由的犯罪,因为杨佳既不是什么精神病人,也没有遭受巨大委屈,只能理解为无缘故的、无理由的犯罪。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杨佳的残暴的犯罪行为?上述说法正确吗?回答这些问题,对于了解杨佳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从而为预防此类恶性案件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环境诱因和人格缺陷的结合的角度分析杨佳的犯罪心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杨佳是不是精神病? 杨佳杀警案件与别的杀人案件确有很多不同,这也是很多人对杨佳是否精神病产生疑惑的主要原因。这些不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杀人对象,是警察,而且是死6个,伤3个,再加上伤1个保安,更离奇的是他所杀的都是无辜的警察,与他没有直接的恩怨关系。 2、杀人地点,不是大马路,不是僻静处,而是公安局里边,分明是找死。 3、杀人力量,杨佳既非训练有素的杀手,又非转业军人,但整个杀人过程,从1楼到21楼他只花了20分钟时间(2008年7月1日9:40分到10:00),在1楼、9楼、10楼、11楼、21楼五个现场作案,而且爬21层400多级楼梯,刺杀10个人,甚至1楼的4个警察是在7秒钟时间里被刺死的。刘锡伟认为正常人不易做到,只有武疯子在发疯时才可以把一个人的能量发挥到极至,才会有这样的能量和胆量。[1] 4、所带东西,计有:防毒面具、警用喷雾器、登山手杖、手套、望远镜、望远镜套、剔骨刀、锤子(榔头)、一桶汽油、8个啤酒瓶、1瓶矿泉水,可谓是琳琅满目。有些实际上属于非必需品,有点像去旅游的样子。带的东西太多太重是会影响他轻装上阵的,一般的犯罪人不会这么做。特别是带矿泉水让人颇费思量,难道作案渴了可饮水润喉? 5、庭审表现,他对一审的死刑判决表现出一种异乎寻常的不在乎,并称在看守所里非常舒服,“伙食不错,跟单位吃食堂没啥两样”,“在看守所和在外面没啥两样,一点儿也不受罪”,“你们不要为我争取改变一审判决,要不我在里面呆到50多岁才出来也没意思”,在法庭上,杨佳表现出异常的轻松神情,他甚至对自己的行为毫无后悔之意,称那些无辜的受害警察“他们不是无辜的”,当检察员问他此话怎讲时,他居然略加思索后笑咪咪地问:“我可不可以拒绝回答?”[2]杨佳还宣布: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3] 以上种种,给人的感觉是,杨佳与正常人不同,到了丧心病狂、丧失起码理智的程度,其所作所为是精神病的表现。 但上海警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这一结论,很多人不满。杨佳的二审辩护律师也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那么,到底杨佳是不是精神不正常?有没有精神病? 笔者虽然没有接触过杨佳,但是根据现在已经披露的事实信息来看,可以认为,杨佳身上虽然存在着一些奇怪的、不可理喻的东西,但还是不难看出,他没有精神病。为什么呢? 从精神医学的角度讲,诊断一个人是不是罹患精神病,主要依据的是患者的临床表现,即精神症状,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和意志行为障碍。这个方面我们有个标准,在中国,就是CCMD-3,即《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讲的是精神障碍或者说精神疾病,包含的内容很多,有十大类。现代精神医学已经用“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来取代精神病的概念。传统的“精神病”用于特指精神分裂症等少数重症精神疾病。为了与其他的精神疾病种类相区别,精神医学把它称为“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其他则归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所以,CCMD-3里,所谓的精神病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当然,我国刑法中所说的精神病,从立法原意上看,并不限于传统的重症精神疾病的范畴。司法精神病学界和刑法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除了几类严重的精神疾病即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感应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以外,还包括严重智能缺陷或精神发育不全和精神病等位状态(如癔症)。严格来说,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都是不算精神病的。 重症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就是一般讲的精神病,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患者不能辨别和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能辨别和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也就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什么叫不能辨别和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举例说,一个人使劲掐住自己老婆的脖子,却认为自己是在挤柠檬。这就属于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当然,精神病也有程度上的不同,有些完全不能理解,有些是一般性的不能理解。 那么,在杨佳身上,有没有这种情况呢?没有!杨佳发动袭击的过程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一步一步实现自己的目的,认知非常清楚,有很好的对自己行为的理解和控制的能力。我们不妨对杨佳的犯罪过程进行一下梳理,就可看出他没有精神病: 1、用自制燃烧弹在闸北政法大楼门口声东击西,制造混乱,转移注意力;第1个保安,被扔了一个酒瓶;第2个保安,被以刀柄敲击头部,没有杀人。底层大厅“便民窗口”,有很多市民正在享受警方服务,但没有受到攻击,可见杨佳攻击目标明确。 2、攻入门口直奔治安值班室,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杀害可能会妨碍攻击行动的4名值班警察。说明意图明确。此后又通过消防楼梯直奔9、10、11、21楼。这是为什么?这是直奔督察而来。 3、连刺10名警员后,体力精力都有所下降后才被擒拿。当在督察支队2113办公室,一支枪对准杨佳时,他终于开口:“你开枪把我打死吧,我已经够本了。”[4]说明他是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的。 4、一位权威人士透露,在一度拒绝配合警方做口供之后,杨佳首度解释作案动机的第一句话赫然是:“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5]说明他的杀人行为是有来由的,有因果联系的。 所以,杨佳对他今天来干什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怎样实现自己的目的,都非常清楚。也就是说他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充分的理解,有合理的思维能力,也有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所以他不可能是精神病人。 至于到公安局来杀无辜的警察,实际上是一种排除障碍或者是转向攻击,即寻找替罪羊。如果他认为是公安机关造成对他的伤害,那么,理论上说,转向攻击都算不上,就是直接攻击,报复泄恨。而这是有合理行为逻辑的,不是精神错乱。 至于杀人时力气很大,这很好解释,本身他年轻力壮,经常登山;当天早上又吃了5个包子;行刺时处于应激状态,会调动起全身心的力量;而且公安局房子布局与其他大楼有不同,人家底楼大厅都是通透的,但它是居民楼改建而来,每人一个格子,一个人被害了,其他人都是不知道的。 至于犯罪时多带了些东西,只能说他有独特的风格,不能说他就是精神病,要看主要的东西。好比凶手杀人后在墙上写字,有些人就说,“杀了人了还在墙上写字,这不正常”,其实很多犯罪人都有这个习惯,这种习惯代表了一种性格,像这种人都是属于张扬、自负型的。因此在心理分析学家看来,这非常正常,这恰恰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某种特点。 至于庭审中的表现也只能说明他对自己的结局有充分的了解。 所以,杨佳是没有精神病的,也就是说他没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退一步,即便杨佳有精神病,也不能说杨佳一定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是有联系的,但不是必然的联系。医学标准上的精神病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标准上的精神病。如果行为人已经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那么还需要在心理学和法律学的依据上再作进一步的分析,即相关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行为人完全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无责任状态。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说得很清楚。这与英美国家的麦克纳顿规则(McNaghten's Rule)实际上是一致的。麦克纳顿规则认为,只有在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法院才能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1、被告人患有使他丧失合理思维能力的精神病;2、因患精神病,被告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6]并不是说,精神病人犯罪就一定不负刑事责任。除患有精神病外,被告人还必须因精神病的影响而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个人有精神病,但可能犯罪时正处于间歇期,那么他还是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那他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怎么来理解一个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正处于间歇期,有理解自己行为的能力呢?举例来说,一个精神病人杀人后,他还试图找地方掩埋尸体,这就说明他知道自己的杀人行为是错误的,他仍具备判断自己行为正确与否的能力,也就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甚至,一个人即使在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但如果犯罪行为与疾病无关,而是其他原因所致,精神病也不能成为减免刑事责任的理由。例如,一般地说,妄想可以使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具体到某一犯罪人,他在犯罪时存在的妄想未必可以使他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一个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有幻觉和妄想,幻想妻子与甲、乙和丙通奸,但他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而杀死丁,那么他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杨佳袭警是无理由犯罪吗? 既然不是精神病,那么人们就要问:究竟有多少深仇大恨,能让他做出以命易命的决绝选择?为什么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一下杀死六名无辜警察?肯定是遭受了虐待,有巨大的冤屈。 这就涉及到杨佳在派出所的遭遇。民间传得比较多的是,杨佳一定是曾在派出所里遭到了警察的虐待。而据上海警方的案情介绍,警察从头至尾一直依法执行公务,没有殴打或侮辱杨佳。既如此,那杨佳就没任何袭警以至于宁愿同归于尽的犯罪理由。没有犯罪理由却闯上门去犯死罪,那不是精神病是什么?毛泽东说:“世上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当然这是指神智健全的人而言。没有任何理由,无缘无故就乱杀人,合乎逻辑的解释只能有一个:精神病。然而他又不是精神病。怎么解释他的杀人行为呢?是不是真的存在无理由的犯罪呢? 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2008年7月16日的一期节目:《杨佳袭警案再反思》中,新闻观察员白岩松和犯罪心理学教授高锋对此进行了分析。白岩松观察员虽然也强调了“不是说杨佳就一定是这样”,但他认为,这是一种“非传统性的犯罪”,“为什么叫非传统性的犯罪呢?心理缺陷、性格缺陷、人格缺陷,甚至无理由犯罪。”他提出,存在着“性格缺陷或者人格缺陷甚至精神缺陷而导致的无理由犯罪”。[7] 笔者认为,所谓的正常人会有无理由的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是违背常识常理的。爱和恨都是需要理由的。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人(包括杨佳),只要他神智正常,他的行为就会有原因,就会有理由。只是这个理由是他自己心目中的理由,这个理由合理还是不合理,是不是要付诸行动,付诸什么样的行动,因人而异。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愤怒的时候,确实有泄愤报复心理,但是对什么事情会愤怒,愤怒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手段泄愤,泄愤时候的理性考量的深浅大小,对生命的珍惜和尊重,每个人情况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忘了诱因的存在,也就是理由。做出犯罪行为不一定需要巨大的冤屈,也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但是冤屈、理由总是存在的。我们要反对这种残暴的行为,但这种残暴的行为后面总有一些理由存在。这是我们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基础,也是我们敢到大街上去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常态条件下,犯罪总是不外乎为财、色、名、利、仇、怨。在精神正常者中,不可能有所谓的无理由的犯罪。 就杨佳袭警案来说,确实存在着外界诱因,那就是警察对他的作为。至于对这些作为的法律评价,不足以否定杨佳心理上的理由。无论警察的行为是否规范,都不能否定杨佳犯罪发生的诱因,更不能得出犯罪可以是无理由的结论。除非杨佳罹患精神病。事实上,“杨佳始终说警察打了他,从未改变过这个说法,从他的投诉当中,从到案以后一直到开庭都说警察打他。”[8]高峰教授也承认“我们在执法的方面还得继续柔性化,更加规范,在我们执法的过程当中以最大的限度能够平缓检查,减少‘硬仗’,抑制对方的反感情绪。”[9] 三、哪些因素导致了杨佳的杀人恶念? 为什么杨佳会经过精心的策划和准备,以命相搏,对无辜的警察痛下杀手?在排除杨佳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那么就要结合他所受遭遇和他本人的性格特点来研究他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也就是可以从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外在因素就是环境诱因,也就是他在派出所的遭遇;内在因素就是他的人格缺陷。 任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结果,具体来说,犯罪就是外在环境诱因和内在人格缺陷相结合的结果。 如上所述,世界上不可能有无理由的犯罪,任何神智正常的人犯罪都会有诱因。就杨佳袭警案件而论,杨佳在特定的时刻、特定的地点发生如此残暴的犯罪行为,是有起因的。这是外在的环境诱因。杨佳在接受盘查的6个小时中一定有他所认为的委屈,这是导致他犯下滔天大罪的一个重要的环境诱因。杨佳自始至终声称警察打了他,但警方则强调“民警执法依法有据,无不当之处”,在杨佳“多次辱骂民警,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还是对其进行耐心教育后予以放行”。[10]到底真相如何,现在很难弄清。但至少杨佳的二审辩护律师翟建认为杨佳被警察打了。他做了一个推理分析:派出所要想证明没有殴打杨佳,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拿出杨佳被抬入另一处地点的监控录像资料,如果其画面也确如几名警察所言杨佳并没有被打,那么足以证明警察是清白的。现在警方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原因无非有二:一是有后面的录像资料而不拿出来,二是后面根本就没有录像资料。假如是第一个原因,那就意味着杨佳的说法是真实的;假如是第二个原因,法庭也应该依法认定警方举证不能,进而推定杨佳的说法是正确的。[11]无论如何,对于杨佳来说,他认为被警察打了,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且一级级投诉都没有结果。这就是他袭警的诱因。 但仅有诱因是不会导致犯罪的。外在环境诱因只有与人的内在的人格缺陷相结合才会导致一个人去犯罪。而且,什么样的因素可以成为犯罪的诱因也是与人的主观心态、人格缺陷分不开的。 足以致罪的人格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敌视社会和他人的心理。对社会环境和他人抱有负面的看法,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甚至还会产生一种报复社会的潜意识。在这种社会态度的作用下,个体不仅难以与周围环境和他人沟通与协调、社会适应不良,而且还会使其在犯罪时缺乏心理压力,从而使犯罪变得轻而易举。日本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曾指出,“欲杀人的情况下,需要把对方视为垃圾、敌人、魔鬼、畜生、忘恩负义之徒,不把他看作人,割断与对方的情绪联系。”[12]敌视社会和他人的心理的存在,就使个体不用经受犯罪前的心理痛苦和压力,较易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二)漠视自己的生命和前程。敌视社会和他人意味着个体的自私、自我中心,但同时也表现出对自己生命和前程的不尊重、不珍惜,不懂得生命的真正价值,甚至对死亡无所畏惧,视死如归。这种缺陷非常具有致罪性。因为,如果一个人不首先对自己负责,就不可能相信他会对别人负什么责;如果一个人不首先珍惜自己的生命,就不可能指望他会珍惜别人的生命,生命的意义就会被淡化,穷凶极恶的过激行为、鲜廉寡义的无耻行为就会变得轻而易举。 (三)缺乏共鸣和移情的能力。所谓共鸣,是指与他人情绪体验的同一性,即喜他人之所喜,忧他人之所忧。所谓移情,是指与他人在情绪体验上互换位置,即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己所不欲,不施与人。缺乏共鸣和移情的能力,是人格缺陷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思维偏激极端、相对剥夺感强。思维偏激极端者往往不讲分寸,不讲度,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与别人相比较感到自己在某方面或多方面被剥夺了而感到不公平的一种心理不满状态,与绝对剥夺相对应。相对剥夺感高的人容易产生反社会意识,导致违法犯罪。 上述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适的诱因时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杨佳身上明显就存在着这些人格缺陷。 杨佳的生活背景使他对社会有一种消极的心态,父母离异,长期没有与父亲联系,以致至死都不能原谅父亲,加上他的母亲长期上访得不到解决,自己又没有比较稳定的工作,这些都使他对社会和他人抱有负面的看法。一旦遇到挫折,就会反应强烈,甚至迁怒无辜。 杨佳漠视他人生命的同时,也漠视自己的生命。从决定行动时就已经对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可以说是抱着必死的念头闯入闸北分局。他被制服时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开枪把我打死吧,我已经够本了。”他对一审的死刑判决表现出一种异乎寻常的不在乎,当二审辩护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时,杨佳戴着手铐、脚镣,他蹦蹦跳跳从三楼走下来,脚镣“哗啦啦”地响,杨佳神情放松,从他的脸上看不出一丝对死亡的恐惧,完全不像一个一审被判死刑者的精神状态。[14]可以看出他对自己生命的漠视。 杨佳也不具有共鸣和移情的能力。不说他对于六个无辜警察的残暴,他甚至在二审的法庭上称那些受害警察不是无辜的。可见其人格扭曲到了什么地步。 杨佳非常偏激极端。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人对事,只要不合意就决不宽容,长期耿耿于怀,爱认死理,喜欢钻牛角尖。“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些话语充分反映出他偏激极端的一面。 因此,当杨佳遇到上述诱因时,他的人格缺陷使他走上了不归路,这些人格缺陷使得上述诱因成了犯罪的发动器。在这里,他的遭遇是外因,他的人格缺陷是内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从而导致极端的犯罪行为产生。同样的诱因发生在别人身上,可能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反过来,如果没有这样的诱因,杨佳也不会犯罪。 四、怎样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痛定思痛,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有必要从导致犯罪的环境诱因和人格缺陷两方面来加强预防工作,双管齐下,治标又治本。 (一)预防环境诱因方面 杨佳暴力袭警不应该得到同情和原谅,无论他最初的动机是什么。但毕竟,他的犯罪起因于同警察的纠纷。笔者无意评判警察在杨佳袭警案件中的执法工作,但是这个案件确有值得我们反思并改进的地方,包括:第一,如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柔性化;第二,如何使我们在纠纷发生后的息访说服、疏导劝解工作更加有效;第三,如何使我们对恶性犯罪的预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减少牺牲和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深地反思并积极地行动起来,加以改进。 (二)预防人格缺陷方面 应该说,如果我们整个社会(特别是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能从小就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哪怕是在他们已经表露出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加以及时的心理干预,类似的悲剧是能够避免的。那么,怎样预防人格缺陷?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进行。 1、对全体青少年进行一般预防 我们的家庭和学校应该在尊重和关爱的前提下,着重对青少年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并贯穿于他们成长的全过程。 (1)培养移情能力和自我反省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凡事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多从别人角度考虑。所谓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育他们既珍爱自己,也珍爱别人;既学会欣赏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也学会欣赏自己。 (2)培养处理纠纷、应对挫折的能力。要培养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以正确的方法应对并调整好心态。要教给他们一些具体的人际交往的技巧。 (3)培养合理发泄郁闷和挫折感的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时善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发泄自己的不满,学会正常、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情感,而不是动辄就走极端,采取各种自虐或攻击的做法,走上一条害人又害己的道路。 2、对某些青少年进行特殊的预防 我们应该对那些内向、孤僻、忧郁、与社会联系面狭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类青少年往往会因自卑、脆弱而导致适应社会不良,产生消极心理倾向,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而且,因为他们的沉默寡言和平时表现不突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忽视。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类青少年给予及时的心理关怀、沟通、疏导、教育,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调适能力和对社会、对他人、以及对自己的责任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尽可能开设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及时发现在人际交往、两性相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难和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帮助和辅导,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