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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笔记(2)
发布日期:2011-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网络侵权责任承担

  (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

  1、网络用户利用他人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该网络用户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

  1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2.要件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包括:

  ① 共同故意

  ② 共同过失 法|律教育网编辑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3.法律后果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由全体加害人对于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

  1.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利受损的危险行为,只有其中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无法证明何人为加害人的情形。

  2.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2)只有其中一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3)无法证明是何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4)该两个行为人均有过失。

  3.后果——各个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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