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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等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人通过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并加以修改,捆绑软件后通过互联网供他人免费下载,收取广告费,应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期
【案件花絮】
李旭律师和吴秋星律师全程参与该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辩护的全过程,为本案第四被告梁焯用提供辩护,经过将近一年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经过近两天的审判,案件材料十几本,成功为被告人梁焯勇辩护,当庭判决梁为从犯,所有被告中刑期最短2年,早已经于2010年刑法执行完毕。
这个案件影响大主要是侵犯的权利人为微软公司,当时的辩护人来自北京、上海、昆明和苏州本地,都是在知识产权和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庭审自始至终没看到有媒体参加,不过当天判决后各大媒体反映迅速,大概十点多宣判,从法庭出来,都听说报道已经满天飞。《中国知识产权报》的记者甚至直接打电话问我对该案件的看法和上诉情况,我当时都奇怪,记者是怎么知道我电话的?
这个案件当时是轰动一时,被认为是中国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里程碑式的判例,该案件判决书主文刊登于2010年1月出版的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第6期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先进集体等的决定(2010年4月16日 苏高法【2010】178号)【2010年10月出版的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辑】中,该案被评为江苏省2009年度“优秀指导案例”一等奖。2011年4月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首页公布为“十大经典文书”。
是为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