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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2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
发布日期:2011-04-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2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

某某公司诉李某某、某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裁判摘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参与经营的与本公司具有相同经营业务的其他公司应认定为竞业限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经营业务擅自转移给由其实际控制的竞业同类公司,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竞业限制公司作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应当将取得的商业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公司。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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