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札记3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3
某某公司诉江苏省某某委员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案
【裁判摘要】
从《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体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看,在据以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给予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新的证据和理由重新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尤其对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一般应遵循“案卷排除规则”,以经过听证质证的证据作为许可决定的依据,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证原则,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听证程序的立法原旨。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
【学习札记3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李旭律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