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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2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
发布日期:2011-04-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某某诉某开发公司洪斌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起诉前合同标的已由期房转化为现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基于现房销售无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原则下,积极补正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促进市场流通并维护诚信交易。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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