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复习提纲(3)
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3.试用期
(1)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3个月
(2)约定不成立: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或者无固定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
(4)约定次数:只能有一次
(5)试用期待遇:不得少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标准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过试用期部分,以试用期满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7)不得随意解除
4.服务期
提供特殊待遇,服务一定年限的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应均摊的费用。
5.竞业限制条款:
(1)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约定
(3)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后2年
(4)按月给与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