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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口诀巧记(12)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有效违约责,否则缔约过失责。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灵魂。

  归责原则无过错,构成一方有违约(行为)。

  损害赔偿(金)有损害,定金(责任)不需有损害。

  无偿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合同)随身物,保管仓储与委托。

  以下情况可并存: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违约)金,补救措施赔损失,经营欺诈双倍赔(偿)。

  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缔约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

  (非违约方)未采(取)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不主(张)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金)亦补偿,约定违(约)金主补偿。

  “三金”适用很热门,①违约(金)定金不并用,非违约方选有利;选择违约(金)还定金(违约金+定金);

  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并用,约定违约金优先(约定>法定),违约(金)高(于)损失不过分;

  违约(金)低增到损(失),不让老实人(非违约方)吃亏,

  违约(金)过高法(院仲)裁(适当)减(少)。

  ③定金损(害)赔(偿金)可并用。

  “三金”并存怎么办?比较违约金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一定再比(较)定(金),从中选(出)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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