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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命题角度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命题角度分析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答:A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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