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考点精解(3)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者限制,是法定的;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约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的扩张和附属,地役权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其成立和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是意定物权,需要登记,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和灭失,地役权的取得因合同产生,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合同而消灭。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两个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2、抵押权的登记生效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期间,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4、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或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成立以交付为准。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法.律教育网提供)

  3、权利质权

  (1)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2)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成立;以其他财产出质的,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