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审判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审判是通过司法手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是人民法院展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的主要内容。在民事审判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明确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同时也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们始终追求的目标。民事审判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涉及诸多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和案结事了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审理难度很大,在民事审判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法律效果是法在社会中运作所产生的社会现实状况和社会现实效应,是法律或判决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影响,衡量法律效果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预期的目标。社会效果则强调法律对社会的一种规范作用,主要看裁判作出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是否得以有效的化解,是否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社会各方面是否公认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对立统一的。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层面来看,审判的法律效果更注重于法律对具体行为的约束,更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的意义,更侧重于运用逻辑的推理方法来推断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审判的社会效果侧重于运用法的正义价值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的秩序、自由和利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虽然从表面上看各有侧重,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统一的。法律是一个个具体的条文,人们的行为都应当按照这一个个的条文来行事,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对人们具体行为的制裁和约束的过程和作用就是审判的法律效果。但法律是整个社会意识的体现,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制裁和约束作用也就是整个社会对这种制裁和约束作用的一种认同。法官的职责就是运用才能和智慧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使自己所裁判的案件既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同。
二、民事审判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途径。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当前在政法队伍中开展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我们的司法活动指明了方向。办案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使用法律,还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官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培养多元化的思维方式。法官不仅要有法律思维,还要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努力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在运用法律思维时,不仅要适用归纳法、演绎法等逻辑思维方式,还要有辩证思维方式。在审判实践中要防止和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这样的案子虽然在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但往往在执行时遇到困难。如果单纯就案办案,只要没有枉法裁判或者业务能力过低,一般不会出现违法现象。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法院办案没有错”这一简单的法律效果,还应追求“法院办案好不好”这一社会效果。因此,死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不考虑社会的发展变化需求,显然就会犯下刻舟求剑的错误。法院应具备应变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
(三)坚持调解的民商事审判指导原则。一个成功的审判应当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应当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当有机统一,背离这两个效果的统一,都将远离法的本质价值,无法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审判目的。调解是统一者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新时期提出的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的三大目标就是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审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如果不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客观评价民商事审判的重要标准。
现在公众解决纠纷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法官让当事人感到了法律的温暖,法院的公平裁判得到普遍认可。以前群众害怕打官司,不敢打官司,担心自己在法院没什么人,打了也赢不了,在这点上,法官要高风亮节、清正廉洁、深明大义,按正当合法程序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平等承担诉讼义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防范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法官要以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民利当先的精神风貌,给当事人以极大的鼓舞和震撼。法官办案要让当事人亲眼看到法官的公正,他们的一言一行、亲力亲为让当事人感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是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办对事的人民公仆。如我院在处理扶绥县中东镇百域村咘练村民小组60多名村民与该村村民小组及承包商李某林木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院长亲自带上法院公章,带领法官及法警到现场特案特办。面对争执不下的双方当事人,李院长有针对性地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抓住林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一案件突破点,反复宣传法律知识,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经过11个小时细致的调查和耐心的教育,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取得成功。这完全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了案后当事人上诉、上访、申诉、闹事等行为,充分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四)做好普法工作和判后答疑工作。为了让人民群众进一步知晓法律、遵守法律,法官可以组织各种活动以各种形式到社区、企业、集市等宣传法律,送法上门,做好法律咨询工作。还可将庭审案件做到两个前移,既将调解时间前移和将开庭地点前移。将调解时间前移,由开庭前案件单纯送达转变为边送达边调解,争取办案时间,法官不仅仅是机械送达签字确认,而是主动上门了解情况、事实,倾听当事人心声,做好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积极促进调解。开庭地点前移,将庭审开在社区、村落、田间地头,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纠纷的解决,还可让民众旁听,进行法制宣传,同时也增加了司法透明度。法官的这种“主动’和”有为”的司法服务意识,让司法走进群众的心中,使群众更为直接地了解法院的工作。尝试判后答疑制度,由庭长、审判长约见上诉当事人,对不服事实部分进行答疑解惑,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疑惑和抵抗情绪,相对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裁判、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从审判工作角度来说,判后答疑制度使当事人与法官有了判后面对面交流和沟通的机会,法官在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使当事人感受到尊重,打了一个公正、明白、便捷的官司,解开心中的疑惑,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甘吉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