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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在社会转型的今天,物欲横流,物质与名利的诱惑、道德规范的缺失,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法官”二字代表着一种沉重压力,被赋予了太多的重任,什么正义的使者、公正的化身,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官应当如何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司法核心价值观基本内涵的认识及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一点思考。

一、充分认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何谓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指人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适应党和人民要求的以公正、廉洁、为民为内容的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它反映的是人民法官自身存在的意义、价值追求的理解和把握,是人民法院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它的内容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三者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体。“公正”是对法官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法官赖以存在的基础,因而它是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没有公正,就没有稳定,没有和谐,没有发展。“廉洁”是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因而它是核心价值观的的道德基础。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承载着断是非、化纠纷的重任,法官是否清正廉洁,直接影响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因而它是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标。审判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本,为民是目的,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构成了结构严密的逻辑体系,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因此,我们只有把三个方面的内容统一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二、当前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思想上,在个别法官身上依然存在执法思想不端正、司法理念不纯洁、宗旨意识不牢固等现象。少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衙门作风,放松要求,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百姓。为了结案而办案,马虎了事,不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因为放松学习,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表现。

(二)行为上,个别法官存在参与吃请、为当事人说情以及违法违纪的现象。在正常上班期间,发现有个别法官上、下班不按时。这是由于少数法官放松了学习,没有树立廉洁公正的意识。

(三)作风上,在工作中“冷、横、硬、推、拖”现象仍在个别法官身上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在执行工作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漠视群众的现象,这是因为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淡薄,导致服务意识淡化,作风浮躁。

(四)素质上,还存在个别法官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反映在工作中是凭老经验办事,求稳怕乱,因循守旧,没有开拓创新精神。审判工作是法院各项考评考核的硬指标,既与法官个人的评先选优、晋升发展等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其自身职业能力和素质的体现,因此部分法官存在不重视业务学习的倾向,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没有以质量保公正的意识,没有树立“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的理念。

(五)理念上,个别法官缺乏大局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在工作中的反应是效率不高,相互推诿,得过且过,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困难当成是自己的困难,群众的投诉和信访依然存在。频繁开展各类教育活动,使部分法官产生厌倦情绪,在实际行动中有应付了事,还没有真正树立“大局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的理念。

三、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建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下,人民法官如何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法院上下,全面开展一场“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使法官着重树立“公正意识、廉洁意识、宗旨意识”,关键要做到强化“四个意识”、提升“四种素质”、注重“四个坚持”。

(一)强化“四个意识”。一是国情意识。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种完全不顾中国国情,机械地照搬西方一些理念和制度的观念是错误的。实践证明,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是不可能搞好法院工作的。因此,作为法官,要认清我们所处的特定的国情,看问题、想事情要紧密结合我国的特定历史发展阶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中“三权分立”的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宗旨意识。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亦然,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司法服务。法官要强化宗旨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当前,人民群众对于诉讼的需求日益增多,他们对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的期望值在不断提高,要求法院为之提供更加便利、经济、高效的司法服务。法官必须及时更新服务理念,切实注重服务效果,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以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工作中,法官要热心接待当事人来访,耐心听取当事人倾诉,加强庭前释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少花一分钱,少跑一趟路,少误一分钟,使当事人真正体会到党的关怀,法律的温暖。三是大局意识。当前,一些法院的法官只强调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理所当然的认为法官要“超然”,要做“精英”型的坐堂法官。在我国,这样的法官可以说是一个不称职的法官。法官在办案中只有以党和国家的大局为重,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不注意服务大局的狭隘思想,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四是公正意识。“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奉公如法则上下平。”只有公正的法官,才能让人们尊敬和铭记。我国已经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做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待法律的精神和态度。所以,公正意识对法官尤为重要。正如优秀法官陈燕萍说:“官司一生一次,影响一生一世。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能公正司法,上对不起头顶庄严的国徽,下对不起求助法律的普通百姓。”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如她曾审理一起案件,原告听说被告是一名村干部,而且与陈燕萍爱人是很要好的朋友,担心案子得不到公正处理。可是没多久,案子判了下来,被告败诉,并很快履行了法院的判决。20多年的法官生涯,陈燕萍从没有收过当事人的一件礼品,从没有办过一件人情案。作为法官,应以宋鱼水、陈燕萍等优秀法官为榜样,不断强化公正意识,尽最大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做一个“司法为民”的忠诚践行者。

(二)提升“四种素质”。一是政治素质。践行法官核心价值观,良好的政治素质至关重要。政治素质决定法官的方向,决定法官的信念。法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的、先进的、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头脑,保证司法观念始终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二是业务素质。现在有些法官法学理论水平、文化知识层次不够高,且缺乏丰富的审判经验。这样的法官,就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才能熟练地运用法律解决纷争。三是品行素质。这里的品行,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法官应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古云“源清则流清,本固则丰茂,内修则外理,形端则影直”,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人在品行上的修养问题,诠释了品行本质和表象的关系。四是心理素质。法官与普通人一样,脱掉那身法官服,也会回归凡人的本性,有恐惧、有牢骚、有生活的压力,有职业的竞争、有人际的困惑。这些心理健康问题,如不及时疏导和治疗,就会影响到公正审判、廉洁办案。法官职业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具备抵制不当干扰的智慧和能力,学会在自我调适中释放压力,具有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执法精神,做到不唯上、不唯官、只唯法、只唯实,做到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人民法院最根本的要求。“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作为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二是坚持廉洁司法。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法官只有清廉如水,才能执法如山。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法官更需要良好的修养与坚强的“定力”。古人云:“廉洁,韶华之树常青;贪婪,生命之花凋零。”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法官执法不公不廉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法院要狠抓“五个严禁”等禁令的落实,使公正廉洁意识入脑入心,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从而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三是坚持文明司法。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工作为人民服务,必须以服务人民为根本,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人民群众始终保持着浓厚感情,将亲民、爱民、为民观念贯穿于司法活动始终。当前,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及矛盾的复杂、突发性,审判工作稍不注意就可能引起涉诉上访。这就要求法官,在工作中必须把握文明热情、恪守信用、标本兼治的原则。四是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司法为民,公正为先。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涉诉当事人通常都期望通过公平公正的审判、合法合理的裁决实现其自身诉求,那么,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就必须坚守司法为民理念,牢记为民司法思想,严格遵守审判程序,认真核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在阳光下审判,在阳光下公开公平执行,将手中的审判权化为公正,真正维民权、保民利、化民怨、解民忧。法官在工作中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做到热心接待当事人来访,耐心听取当事人倾诉,加强庭前释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努力做到让当事人少花一分钱,少跑一趟路,少误一分钟,使当事人真正体会到党的关怀,法律的温暖。通过审判执行案件,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在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前提,廉洁是保证,为民是目标。人民法官要在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行为的准则,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和引领作用,推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清正廉洁、取信于民。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障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作者:彭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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