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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将“公正、廉洁、为民”确定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只有被普遍接受、理解、掌握并转化为法官职业群体意识,才能为人民法官所自觉遵守和奉行,因此用核心司法价值观统一思想、弘扬正气,切实树立人民法官司法为民意识,需要广大法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不断努力。

一、树立公正意识

公正的价值内涵就是要求法官追求公平、正义,不徇私。公正是法官的基本职责,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它是对法官最基本的、最核心的道德要求。法官只有坚守公正这条生命线,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法官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就是正义的守护者和实现者,公正就是法官的生命和灵魂。

(一)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干涉”等宪法法律原则,在当事人面前必须保持中立,恪守良好品德和道德操守,具备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做到刚直不阿、无私无畏、执法如山,不能有任何亲疏厚薄,不能受个人好恶、偏见和情感等因素的影响,自觉抵制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干扰,保持不偏不倚的应有心态,塑造独立的司法人格。

(二)法官必须做到维护实体、程序及形象公正,兼顾及时高效,全方位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履行职责中通过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同时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程序公正的目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抽象的,程序是具体的、看得见的,我们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知到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其次是形象公正。法官应当有公正的人格形象和人格公信力,并将法官的内在品质展示给公众,得到公众认同。当代法官应当具有举止庄重、语言审慎、不卑不亢、独善其身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官的一种风格、一种语气、一个表情、一种习惯甚至一个小小动作,都会让当事人对司法权威及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再次是要体现及时高效。英国有句谚语:“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只有效率才能更好的体现公正,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完美的,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作为法官就要节约办案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为民。在办案中,对案件不能久拖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调不判、久执不结,否则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公正就会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中大打折扣。

(三)法官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一是要认真履行回避审判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就应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而依法进行回避。除此以外,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性怀疑的,也应当依法及时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回避申请;二是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除认真履行原有制定的审判公开制度规范外,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

二、树立廉洁意识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岗位责任重大,其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法官这一群体有着较高的素质要求,因此,法官要时刻注意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综合素质,时刻体现出“强”的政治素质、“精”的业务素质、“严”的品行素质,正确认识和行使人民群众赋予的神圣权力,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依靠崇高的人格魅力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敬。

  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法官要“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官之德、常思贪欲之害,才能有效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才能获得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真正担当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守门的重任。积极主动建立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认真从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经验教训,时时刻刻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教育自己,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而且能严格遵守党中央和中纪委的廉洁规定要求,善于约束自己;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不见利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品行去赢得当事人和公众的尊重、支持和帮助;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不仅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保证清身正行,而且在其他社会公德方面也能率先垂范,切实保证在八小时工作之外更能严于律己。

三、树立为民意识

为民的价值内涵简言之就是要求法官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也是宪法和法律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为民源于司法的人民性,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

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必须把“司法为民”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第一是要坚持能动司法。由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坚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司法的被动性才被认为是一种司法规律,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则要更加注重强化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要求法院主动服务,积极作为,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要求法院要超前预断,对策先行。在审判实践上,要关注大局、研究大局、把握大局,要关注人民群众的需求,研究人民群众的需求、把握人民群众的需求,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考虑,积极为服务大局献计献策,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第二是深入体察民情。坚持群众观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想什么、盼什么,人民法院就要努力去做什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让群众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接近司法、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人民的意愿,更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了解尊重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时代的呼唤,更是人民法官的根本使命。 第三是要增进群众感情。做为一名法官,必须忠实于人民,要从思想和情感上真正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问题。如果一个法官没有群众感情,他对群众的态度就不会好,对群众的疾苦就会漠不关心,对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就会置之不理,这样的法官不会使群众满意,也做不好群众工作,审不好事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持为人民司法,必须要在增进群众感情上下功夫。在推进司法专业化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司法大众化,要做到专群结合,使法官既有专业技能,又有深厚的群众感情,真正把群众当亲人、当良师益友,以对待亲朋的感情、方式、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让群众感到法官既有较强司法能力,又十分可亲可敬。

做为人民法官,在处理各类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时,一定要时刻关注民生、心系民生,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群众观,要把民生问题当民心问题,通过保民生实现得民心。总之,公正是生命,廉洁是底线,为民是宗旨,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范县法院 刘树峰 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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