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行政诉讼指导:司法考试拾遗之行政诉讼法(一)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多出了:

  (1)第(三)项“许可证管理”;

  (2)第(四)项“行政确权”;

  (3)第(六)项“农业承包合同案”等情形。

  二、在对行政规定进行一并复议审查时:

  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

  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这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例题:刘某因不交纳乡政府非法征收的费用,被乡政府非法拘禁4天。对此,刘某应通过何种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A.必须先向乡政府请求国家赔偿,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B.可以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C.可以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D.可以先向乡政府请求赔偿,不服乡政府决定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BC]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原则上差异: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适用调解原则,见《行政诉讼法》第50条及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法》对此未明确,但作为一个原则是没有问题的。

  (2)另一个共同的基本原则:起诉、申请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见《行政诉讼法》第44条及《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3)当然,两大制度中最重要的不同或差异在于审理的性质上。行政诉讼的审理是合法性审查,见《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行政复议中的审查则既有合法性审查,又有适当性审查,见原《行政复议条例》第7条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对此未再明确规定,但其立法宗旨(第一条)所谓“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理解为继承了这一原则。由此体现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功能及各自监督范围的广泛程度。

  [例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A.不适用调解的规定

  B.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

  C.合法性审查原则

  D.适当性审查原则

  正确答案:AB.]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