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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专题:行政争议结构(一)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要内容:审查争议者(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提起争议者(行诉原告,复议申请人); 受到争议者(行诉被告,复议被申请人)。

  核心考点:均是核心考点。

  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诗曰:

  各级海关证交所

  省级单位台港澳

  重大涉外与国贸

  部分补贴反倾销

  县级政府不好管

  基层法院权力交

  审查争议者示意图(图-5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表-57)

中级法院 ①被告为各级海关 、证交所;②被告为省部级单位,涉港、澳案件;③重大涉外案件、涉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④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⑤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专门法院 一律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地域管辖(表-58)

  诗曰:

  复议改变双行地,

  复议维持诉原籍,

  限制人身管辖多,

  原告属地就三个。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结果)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表-59)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条块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条条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
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情形之县级政府转移送

  诗曰:

  二派一授多个机

  被撤机关五类齐

  县级政府遇此景

  接受之后转复议

  转送期限七日内

  复议管辖记此棋

  诉讼移送只一次

  移转案件上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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