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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执行难”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阻力,造成裁判丈书的难以执行。一般人认为,执行只是法院的事情。其实执行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造成“执行难”,不仅仅是法院内部的原因,更有诸多外在的客观原因在起着主导作用。其外延的种类不胜枚举,其可形象地概括为“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近几年来“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最大障碍之一,也成了人民群众关注最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执行难”究竟难在哪些方面,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一“热点问题”久难解决?笔者从案件的分类来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并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几点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本文分为四大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执行难”案件的分类,如农村的山林、水利、土地三大资源案件;造成各类案件难执行的原因,并着重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几点对策等。同时也提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任重道远,还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笔者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执行 原因 对策


一、引言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民事强制执行方面的立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已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同时,执行效果不尽人意,造成“执行难”的叫嚷声,人们常入于耳。打官司的人谈论“执行难”,不打官司的也谈“执行难”,法学界、司法界谈论“执行难”,全社会都在谈论“执行难”,“执行难”三个字也越来越家喻户晓,几乎人人耳熟能详。这是权利人的悲哀,更是我国司法界的尴尬和执法者的无奈。尽管立法者、执法者采取了许许多多的对策,但“执行难”仍然是横亘在司法领域中的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然而“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它已成了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大难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样的,有来自社会的客观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原因,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来自于社会及案件本身,不同类型的执行案件,形成“执行难”的原因也有所不同,尤其是以下几类案件执行更难。

二、“执行难”案件的分类及原因

(一)农村“三大资源”纠纷难以执行

所谓“三大资源”,是指涉及山林(场)权属,土地权属和水利纠纷的案件。从近几年法院审结移交执行的案件来看,涉及到农村山林、土地、水利三类案件已成了“执行难”中的难点,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涉案人数众多,导致执行难

众所周知,农村“三大资源”案件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是一村与数村,有的甚至是数村与数村之间的争执,当事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上千人,因为当事人人数从众多,众说纷纭,思想难以统一,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2.诉讼次数多,矛盾深

该类案件往往一波三折,一般经过政府处理做出决定后复议,再到行政诉讼,诉讼时间长。一方当事人在未提出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已生效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不服,不停地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申诉。随着上诉、申诉的增多,法院判决结果反复,双方的矛盾不仅得不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案件到执行阶段时,双方几乎已到了剑拔驽张、宁可鱼死网破也不愿让步的地步,无形中增大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3.群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

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政府的决定、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部分当事人的眼里形同一张废纸,只要一方人多势众占住了山林,执行与否都是一个样,还有许多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视法律为儿戏,肆意干扰执行。

4.农村封建宗族势力作祟

“三大资源”案件争执的标的,牵扯到同宗、同族、甚至同姓人的利益,因而,以同姓结成团伙,以同宗同族为组织来对抗执行的事件越来越多 。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很大,每强制执行一起案件,就如临大敌,为防止受到围攻,不得不请示报告,要求抽调政法其他部门的警力协助执行,有的案件抽调的人员多达几百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效果不佳。

5.大村欺小村的现象愈演愈烈

大部分山林、土地、水利纠纷的案件,既便法院实际执行完毕,人数少的胜诉方却无法实际管业,一些村民依仗人多势从,在少数人的组织指使下,对已确权的土地、山林、水利拒不让出,强行占有,甚至在执行过程中强行阻止执行,或在执行完毕后,数次填平界线,导致屡次执行而无任何实际效果,从而引发胜诉方无数次重复申请执行或集体上访,或造成村与村之间的流血械斗发生。如本县白宝乡梅莲村委上村诉下村的通道纠纷:两村同宗,下村人口远比上村多,上村的唯一出入通道是从下村的土地上经过的。两村曾因水源问题结下宿怨。上村未经下村同意擅自扩宽道路,下村依仗人多,反而将路挖得更窄,两村预发生戒斗,法院判令下村恢复原状。执行时下村口头同意将路加宽,但背地里却进行刁难。两村在今年年初预再次戒斗,法院和政府及时出面制止,才避免流血事件的发生。两月前,该案政府以扶贫的名义出资替上村另外修建了一条公路而告终。

(二)涉及企业单位,困难企业的案件,执行尤其困难。

从执行实践可以看出,企业欠债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本身经营不善,管理不当,对所欠的债务无法偿还。

传统的经营机制、管理方式中存在弊端,企业在运作经营和管理方面有诸多漏洞,加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一旦欠下债务,不仅无法偿还,而且债务往往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2.企业内部意见大,执行受阻严重

一些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内部矛盾尤为激烈,单位职工对领导班子意见大,上下无法达成共识,不明真相的职工一味指责领导班子败家,看不到其他方面的客观原因。

3.法人代表法制意识不强,不愿偿还债务

企业法人代表认为是单位欠款与自己无关,只要不牵涉到本人的切身利益,便对债务问题听之任之,有的既使有履行能力也不愿偿还债务,有个别负责人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职工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干扰法院、政府机关及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

(三)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难执行

某些基层领导干部好大喜功,为追求政绩,在缺乏资金,或资金无法周转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搞基础建设;尤其是教育“普九”达标期间,一些政府机关借修建学校之机,趁机修建政府办公楼、派出所办公楼等,从而欠下巨额承包费。长期不能给付,导致承包商们采取一系列过激行为,如强行锁学校的大门,锁派出所的办公楼等,造成一系列社会不安定因素。承包费不能及时给付,又引起承包商与建筑材料商、民工等人的纠纷,承包商以政府欠自己的款为由,不积极偿还本人的债务,引得民工和建筑材料商频频上访。有的不属“普九”的案件之列,当事人也趁机上访,引起混乱。这类乡镇一级的政府机关欠债案,己成了“执行难”中最突出的典型,其原因有以下几种 :

1.不恰当的行政干扰,是这一类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于本身特有的性质,它们一旦出现纠纷,往往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执行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压力和干扰。更有个别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法院执行时不是想法履行义务,而是想法设法寻求“保护伞”,让其说情,递条子;而一旦强制执行该类案件,查封乡政府的财产、拣结其存款时,乡镇领导便立即向县一级主管领导反映,有的甚至做不恰当的汇报,让其主管领导插手,对法院的工作施加压力,使得执行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

2.部分乡镇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以债务不是自己所欠为乡政府历经几届领导变换,只有还款计划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并说不是他欠的债,新官不理旧事,叫执行员“谁欠的找谁要去”。还有乡镇领导甚至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堂堂一个镇长,你们法院竟把我列为被告,这事还没跟我说清,现在倒又来执行了。”遇上如此藐视法律,不懂法律而又无理取闹的领导,执行工作难做是可想而知,还有一部分乡镇领导着眼于局部利益,履行义务的意识不强,以资余要发展生产,搞其他建设为山,不愿偿还债务。

3.执行法规不完善,被执行人有机可乘。

我国执行法规不完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现有的执行法规对具体的执行工作有诸多负面作用,如《民诉法》第2 2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通知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在具体的执行工作当中,却成了许多案件无法执行的“罪魁祸首”: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或传票已对当事人起不到任何督促的作用,当事人接到后,有的根本不把它们当回事,没有几个人会想到积极履行义务,甚至有大部分在想着如何隐匿、转移、变卖财产,越来越多的单位采取“公款私存”、“做假账”等手段想方设法躲避执行。

(四)个人案件难执行的原因

法律是国家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一种规范准则,它同时又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的支持,法律在某些时候也显得无奈而空洞。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仍是妨碍执行的重要阻力。

由于社会原因,思维习惯和法制观念淡薄等。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阻碍、抗拒执行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是造成法院工作难以开展,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的主要原因。许多案件在执行当中或即将执结之际,因有关部门的干扰而不得不停下来,这使得债权人怨声载道,执行干警进退两难不说,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如执行唐某诉本县一乡镇府工程欠款纠纷一案,该案执行已达5年之久,2006年10月,查封了该乡镇府存在私人账户里的95000元后,有关部门的说情者和为其开脱责任者络绎不绝,使得院长、主管副院长、执行庭长和案件主办人难以招架。法院迫于压力而解冻。该案至今未能执结,唐某多处上访,影响极坏。

2.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执行中,人民法院需要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使用权或过户手续时,有关单位协助、配合不够积极,手续繁琐;还有的干脆不愿承当协助义务,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一纸空文;有个别的甚至愿意串通被执行人,协助其逃避执行。这一切都人为地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3.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

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并不鲜见,一些人因生活困难,或遭受其他自然灾害等原因,确无偿还能力,尤其是一些曾搞过经营、投资的当事人,一旦经营、投资亏本后,往往欠下巨额债务,在偿还部分债务后,对尚欠的其他债务无力偿还,对这类案件,法院可视具体情况,依职权中止执行,但无形中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申请人的不满,导致申请人四处告状上访。

(五)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或并处罚金的难执行。

这是因为:

1.刑事判决部分实际履行后,被告人在外服刑,被告人家属对民事部分的执行抵触情绪大,不愿履行义务。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对被告人的家属采取强制措施,这在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家属的对抗情绪。

3.服刑的当事人大部分是家中的顶梁柱,服刑期间家中收入锐减,不能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是执行一大难点。

由于“执行难”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在此不一一综述,但我们却能看到“执行难”与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相伴,它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院的威信和社会的稳定,“执行难”不可以长期存在,而且必须予以有效地遏制,并彻底解决。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我们都很清楚。找到了执行难的原因,也就找到了解决执行难的办法。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确保法院充分发挥独立审判职能,减少对法院的行政干预和压力。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只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才能有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权大于法足依法治国的叫“拦路虎”。 宪法赋予法院独立的审判,其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一些地方为了地方局部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与国家利益于一边,对执法人员设置重重阻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却不能充分依法发挥本身的职能,当执行工作涉及到某些部门的切身利益时,便会有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压力施向法院,使法院的工作处处被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院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部门,而作为执法部门的本身也因种种阻力而无法维护法制尊严时,依法治国岂不成了一名空话。因此,确保法院充分发挥独立审判职能,减少对法院的行政干预和压力。是摆在执行工作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二) 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强化执行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的执行立法严重滞后,有关执行的规则,民事方面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仅三十条,条文少,内容粗放,操作性差。其他的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些司法解释中。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一些内容,但与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律规定相比,执行工作的规范性规定,条文少,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尽快制订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显得极为重要。从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分权、执行管辖、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协助、执行范围、执行期限、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办法等方面进行的详细规定,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完善配套立法,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外部法制环境,理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民事执行管理体制,强化民事执行措施,强化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依法执行观念,确保公正执行,提高效率,为根据解决“执行难”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执行立法,使之进一步完善。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使执行工作有章可循 。为了统筹解决好法院执行难问题,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近期将专门发文,提出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机制、协作机制、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工作保障机制等七个方面的长效机制。

2.完善提级、指定和委托执行制度 。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种有效手段,其对当前执行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委托执行尽管有它的优势,但弊端也是比较明显的。在人们没有自觉将法律融入行为、意识之前,与当地接受执行委托的法院形成对立关系,甚至认为执行法院都是“胳膊肘往外拐”,权力机关或有权力的个人给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创造有利条件。所以建议采取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等多种执行方式相结合的办法。

3.延长申请执行的法定时效。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对债务人形成长时间的威慑力,也解决了由此造成的执行积案的问题。同时建议在判决、调解书中将申请执行时效、条件以及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写明,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还债义务。

4.设立追踪公示制度。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用登报公告、到被执行人常住地、经营范围区域或单位所在地上门张贴公告等做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和欠债事务公诸于众,促使其为了保住信誉或商誉,采取主动还债或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等。

5.建立完善诚信制度。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里,每一个公司、每一个人的信用资料都是依法公开的,都有可能被收集利用。

6.强化民事制裁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民诉法规定的某些强制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已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应当强化民事制裁措施,使其与刑事处罚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将巨额债务不能清偿列入法律调整范围,这就造成了债务人长期拖欠巨额债务有恃无恐,采用他人名义登记、存款或假离婚的方式隐匿财产、制造假象,人为造成无力还债的结果。

(三) 加强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执行队伍素质

1.执行工作的实际功能要求执行员具有“双仞”功能 :既要会运用司法裁判权,又要会运用行政命令权;既要通晓程序法,又要了解实体法,既要熟知债权,又要深知物权,既要会做司法工作,又要会做思想工作。执法外部环境的变化虽然加剧了执行难度,但是法院自身重视不够,管理不严,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因此,法院要从自身做起,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空喊执行难,多进行调查研究,对执行方式方法进行改革创新,比如财产拍卖制度,强制管理制度,执行联络员的制度,还有财产调查制度,审计执行制度,网上执行制度,公告执行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等。这些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果,应予高度重视。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执法地位和整体素质。采取措施敦促执行人员掌握法律、讲究艺术,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同时也要加强通讯、交通装备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试想,如果法院的通讯、交通装备大大落后于被执行人,必将难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只有软件、硬件相配套,才能建立一支敢于执法又善于执法的正规化、专业化队伍。

(四)正确查证和确认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杜绝规避法律的行为

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如不自动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司法拘留、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而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依法中止执行,但当事人有无执行能力的查证和确认却十分困难,申请方认为既然案件到了法院,一切问题就得山法院解决,而执行员却无法抽出太多的精力去查证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而,部分被执行人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他们想方设法转移财、或公

款私存,或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财产,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所以,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必须明确确认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既要提高执行员查证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能力,又要要求申请方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工作,协助了解和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履行能力。

(五)治理执法环境,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1.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级法院要从自身做起,排除外来干扰,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也要积极争取人大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对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利用舆论宣传、媒体曝光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民的义务。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 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消除公民对执行工作的误区,为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3.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让他们知法、懂法,增强其法律意识。一个知法、懂法的领导,必然会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在其单位形成良好的守法环境,甭则,上梁不正下梁歪,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不良习气。

(六)加强综合治理 规范执行流程 广开执行渠道

1.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行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为此,高级法院应在其所辖的区域内,建立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新体制,还可在辖区内进行公开处理暴力抗法,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统一行动,从而起到强有力的威慑警示作用,可以大大降低抗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

2.规范执行流程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国家在未出台执行法之前,规范执行流程尤为重要。 所谓流程化管理就是将执行机构分为审查组和执行组,审查组负责传唤当事人,下达通知书,查明当事人情况。执行组的职责是准确按时完成执行任务和审查组决定的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任务。

3.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和申请执行备案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题,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积极而有力地推行听证制,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话当面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进行质证,既防止了“暗箱操作”,又避免了法院错误扣押等被动局面的出现,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轻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负担。

(七)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增强法院物质装备,确保执行工作正常开展。

执行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执行员早出晚归、日夜在外奔忙的工作方式。据统计,在所有移交执行的案件当中,当事人能自愿履行义务的不超过5%,而且这类自动履行的案件往往标的小、案情简单,除此之外,几乎每一个案件都需外出往返数次,甚至数十次,尽管如此,能否执行完毕还是一个未知数,由此而耗用的油费、车辆维修费是一个巨大的开支,也是院内一个沉重的负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严重滞后,已使法院面临着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法院为国家挽回的经济损失一年比—年多,另一方面却是法院物质装备、通讯设备落后,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法院的收费属于国家,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但办案经费无出处,这必然会使法院的工作进入两难境地,经济与权威的错位,挫伤了干警的积极性不说,严重的是会影响司法公正。

(八)政府机关在处理“三大资源”纠纷时,应尽量减少隐患。

“三大资源”类纠纷,案情复杂,争执的双方各有说辞,在“土改”和“四固定”时期,当时的工作人员对一些山林、土地、水利的确权工作比较混乱,为今后的使用和管理埋下了争执的源头,但政府一般是依据这两个时期所确立的界线来确权的。因此政府在对这类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事实负责的态度,对一些具体的人、事以及证据认真地核实调查,尽量做到减少争执,缓和矛盾。

(九)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这里所说的强化思想认识主要是指法院领导及执行人员对执行难的原因、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身肩负的重大责任的充分认识。 强化思想认识的关键在于法官队伍能否做到“两个过硬”、具备“两种精神”,政治和业务过硬、团结进取和务实奉献精神。政治过硬是执行好的前提,业务过硬是执行好的基础;团结进取是执行好的保证,务实奉献是执行好的动力。

四、结语

以上仅是造成“执行难”的几个侧面,但也深刻地揭示了执行工作艰辛而无奈的局面。法律“白条”的增多势必导致法律尊严的减退,这就会使得执法者肩上的担子更加沉重,当事人的权益更加难以保障,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谁也不愿看到。要遏制、甚至彻底杜绝“执行难”,仅靠法律的威慑力和执法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全体国民能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律的保护性与约束性是相等的,它既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更能保护人民的权益,谁也不要指望自己能享有凌驾于法律之的特权,而要求他人恪守法律,知法、守法更需要“从我做起”的自律意识。“执行难”是一个深层次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全民共同努力,提高思想意识和法律素质,建立健全行之有效地、配套地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只有这样,“执行难”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真正“依法治国”。 但愿不久的将来“执行难”的局面会有所好转。


【主要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报告》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7年10月8日的法院调研与司法统计第8期

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简报2007年11月5日第21期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07年9月20日执行局调研与指导第8期

5、杨霞著《浅淡执行难》下载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6、2002年9月12日,陈旭院长在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7、“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下载于北人法律信息网

8、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256页

9、胡锡庆主编:《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489页。

10、何兵著:《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下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11、陈孝铭著:《刍议“职权主义”困扰下的执行工作》,刊于《福建审判》2002年第2期

12、陈朝根主编:《决策与实践》2002年第9期

13、张文著“执行难”之形成原因及解决措施》刊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7期

14、王清镇著《执行“难”新理念的再思考——论“执行难”与“难执行”的区别和转型》下载于东方法眼网

作者: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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